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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进入市场。

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00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金融机构法人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004年7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准招商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的通知》(银发[2004]157号)下发,6家金融机构被批准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2004年11月1日,《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2号)发布,允许合格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

为规范货币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流动性,2006年7月6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31号)。

2009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5号),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以特定资产管理组合的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规范其业务操作。

2014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2014]35号)发布,允许合格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交易平台进行债券投资交易。

2014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部发布《关于做好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工作的通知》(银商[2014]43号),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规范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2015年6月15日,《关于私募股权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常[2015]17号)出台,允许合格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进一步丰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群体。

标题:大事记·交易主体扩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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