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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徐婷)记者今天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和推进特色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意见认为,要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着力培育供给型城镇经济,努力探索特色鲜明、产城结合、惠民利民的新路子,防止“新瓶旧酒”、“旧路新鞋”。基于各地区的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挖掘最基础、最有潜力、最具成长性的特色产业,提炼和强化主导特色产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特色的独特产业生态,防止千城一地。
清晰的观点和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界限。各地区要把企业作为特色城镇和小城镇建设的主力军,引导企业进行有效投资,创一流,扩大高端供给,激发企业家的创造力和人民的消费需求。鼓励大中型企业自主或率先建设特色城镇,培育特色城镇投资经营者,避免项目简单堆砌和分散开发。充分发挥政府在加强规划指导、营造制度环境、提供设施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利用形势,引导形势,不要过度干预。鼓励利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相结合,共同推出特色镇建设基金。
意见强调,要严格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区要注意引进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作为特色城镇的主要投资经营者,以避免政府债务建设,尽可能加重债务负担。县级政府综合负债率超过100%的风险预警区域,不得由融资平台公司变相建设。综合考虑综合负债率、现有财力、融资和还款来源,牢牢把握配套设施建设步伐。
严格控制房地产走势。各地区要综合考虑特色城镇和小城镇的就业和常住人口规模,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合理确定居住用地比例,结合所在市县商品房存量消化周期确定供应顺序。适度增加工商用地比例,鼓励优先发展工业。科学论证企业创建特色城镇的规划,注重产业内容、盈利模式和后期运营计划,防止“假城镇、假房地产”项目。
标题:四部委发文规范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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