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73字,读完约2分钟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SASAC)近日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重组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及短期暂停新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中央企业重组后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连续审计期计算等问题做出了批复。
《通知》明确了中央企业重组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原则:除SASAC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外,企业根据法律法规选聘审计企业决算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企业自行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应符合财政部和SASAC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年限的要求。
关于中央企业重组后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和连续审计年数的计算,《通知》规定:一是经国资委批准重组两个以上中央企业集团的,重组后新集团的所有境内子公司(包括注册地以外的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企业经营实体)应控制在五家以下。在特殊情况下(如重组时间紧迫,不能及时更换等)。),过渡期原则上应为重组后的一个决算。
二是重组后,在新集团编制集团第二次合并决算前,集团统一组织招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如果重组前承担企业决算审计的事务所(包括主持和参与审计的事务所)参与招标并中标,其持续审计期将从新集团统一选择之日起重新计算。重组后新集团第二次决算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视为未重组企业,每个事务所的审计期限从实际从事审计业务时起连续计算。
第三,固定年数的连续计算包括主持办公室和审计办公室。只要承担了本集团部分企业的决算审计业务,其固定年数将持续计算。
第四,重组后,新集团应关注子公司的审计业务分布:一是主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公司总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是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子公司的实际审计,原则上连续期限不应超过8年。
第五,如果海外子公司需要跨越多个国家,决算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同一事务所的连续审计期原则上不应超过8年。
关于被行业主管部门短期暂停开展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入选,《通知》指出,是否入选由企业依法合规决定。在选聘时,应把握被处罚的会计师不应是3年内中央企业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在被处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整改,相关主管部门恢复其新的业务资格之前,不得聘用该事务所,业务资格恢复后是否聘用由企业决定;如果因处理而引起的案件是中央企业的审计业务,则在该事务所恢复其业务资格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应聘用该事务所。
标题:央企重组后聘会计行 国资委立五条“军规”
地址:http://www.tehoop.net/tpyxw/16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