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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中,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新泰电气不服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证监会胜诉。新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党委委员、证监会主席助理黄伟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
在处罚决定中,中国证监会认定新泰电气通过对外借款、动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文件等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回收,并在会计期末如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账款,导致提交中国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记录不实。新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含有虚假财务数据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称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批准”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是温德义和刘明生。
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新泰电气上市后继续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财务欺诈,导致新泰电气披露的相关年度和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出现虚假记录。同时,新泰电气在2014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温德义以员工名义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用途,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是温德义和刘明生。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温德义指示新泰电气从事上述两项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止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新泰电气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实际控制人温德义被给予警告,罚款892万元,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售措施。
庭审主要围绕以下三个争议点展开:一是新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189条规定的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二是中国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舞弊的认定是否应以司法鉴定部门或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为依据;三、新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以及本案处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庭审中,黄伟指出,新泰电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批准,构成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查处欺诈发行等各种违法行为是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本案中,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了新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最终做出了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罚决定。
黄伟在庭审中重申并强调,第一,不说谎、不做假账、如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诚信的基本诚信要求。第二,尊重、尊重和遵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第三,维护证券市场执法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和责任。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上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坚决依法查处欺诈发行行为,绝不姑息。
标题: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绝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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