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796字,读完约2分钟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石龙红)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就《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速铁路西九龙站设立港口的合作安排的决定》发表讲话。
发言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速铁路西九龙站设立港口的合作安排》, 确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就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签署的上述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 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和基本法,确认上述合作安排中关于西九龙站港区管辖(包括管辖)和法律适用的规定是适当的,为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国务院批准内地在西九龙站设立港口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常设机关,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必须执行。
发言人指出,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是确保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及社会效益的最佳方案。从内地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的建议与香港特区政府谈判签署上述合作安排,到国务院审批,再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再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全力支持香港特区发展的政策取向, 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人员交流和经贸活动,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的大局,这对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发言人表示,在NPC人大常委会作出上述批准决定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仍需制定相应的本地法例。相信香港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会,能够理性务实地完成本地立法及其他“一地两检”相关工作,确保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如期竣工通车。中央政府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将继续支持和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后续工作。
人民日报(2017年12月28日09版)
标题: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发表谈话
地址:http://www.tehoop.net/tpyxw/178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