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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家谭浩军认为,如果立法顺利进行,许多改革措施、工作计划和操作方法将会更加规范和完善,从而大大减少问题和矛盾的发生。体现在登记制度的改革上,在修改《证券法》时,修改“证券发行”的规定应该是利大于弊。

《证券法》修订草案于4月24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现行《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暂不修改。(4月25日《人民日报》)

“证券发行”的核心问题是登记制度。早在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通过了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登记制度改革中调整和适用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决定。“证券发行”相关内容的修订在操作层面没有障碍。

客观地说,在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实践中,立法前实践并不少见,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和改革需要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法治建设的加快,如何从被动立法向主动立法转变,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如果能先立法,许多改革措施、工作计划和操作方法都会更加规范和完善,从而大大减少问题和矛盾的发生。体现在登记制度的改革上,在修改《证券法》时,修改“证券发行”的规定应该是利大于弊。

谭浩俊:《证券法》修订应为注册制改革铺路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国务院,因为要求改革登记制度的呼声很高,《证券法》的修订面临巨大的时间压力,在登记制度启动之前无法进行。因此,首先改革和完善,引入登记制度,然后修改和调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是一种灵活的措施。

另一方面,《证券法》的这次修订并没有修改“证券发行”条款,这可能是出于谨慎和尽可能全面的考虑。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启动登记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目前,与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的筹备工作仍在进行中。NPC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法律层面的变革需要等到相关措施落实后,再根据实施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统筹考虑。

谭浩俊:《证券法》修订应为注册制改革铺路

改革是一件事关各方利益的大事。如果我们能够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总结中国证券发行20年来的实践成果,先建立规则和制度,实施登记制度改革会不会更有好处?毕竟,法律更加稳定,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

正因为如此,即使登记制度的改革暂时难以展开,我们也不应该错过“证券发行”修订之前的立法契机,从而为今后的登记制度改革铺平道路。在修改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全面、充分地考虑可能出现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前启动,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实施登记制度改革有法可依。(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中国经济网专栏作家谭浩军)

谭浩俊:《证券法》修订应为注册制改革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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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范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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