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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银监局已陆续进驻辖内各银行,重点检查银行间和理财业务。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的相关人士表示,银监局本周已进驻该行。在如此严格的监管下,一些银行的非法外包业务已经退出。经纪资产管理和公共基金将面临长期压力。此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更加激烈,甚至公共基金也要求银行“在支付资金前更新资金”。
中国证券网消息今年五一过后,上海银监局开始分批进入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记者了解到,上海银监局已于本周落户城市商业银行。
据《中国证券报》12日消息,上海银监局已陆续进驻辖内各银行,重点检查银行间和理财业务。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的相关人士表示,银监局本周已进驻该行。在如此严格的监管下,一些银行的非法外包业务已经退出。经纪资产管理和公共基金将面临长期压力。此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更加激烈,甚至公共基金也要求银行“在支付资金前更新资金”。
据某城市商业银行相关人士透露,此次除了对“三违”、“三套”、“四不正”等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外,还进行了信用风险调查,重点是不符合标准的大额贷款,但高管们参与了问候。“据估计,空的资金转移项目很容易回收,但监管套利可能不那么容易,相关套利本身就更少。”此人表示:“此前的货币宽松积累了大量融资。目前,经济复苏的程度不足以支付融资成本。如果银行被迫收缩,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信贷风险。”
国泰君安(601211,BUY)的研究报告认为,此次金融去杠杆化监管的初衷是将银行表外财务管理置于资本监管之外。在严格赎回的情况下,其风险由银行承担,不产生资本;非银行部门(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和信托公司等。)充当银行的“信用中介”。银行首先将资金投入非银行部门,然后非银行部门将资金投入企业。非银行部门赚取利差或渠道费,但银行模糊了资产的投资和风险,实际上仍可能承担风险,因此存在资本拨备不足的问题。信用中介作为一种嵌套功能,实现了降低信用、增加杠杆和增加持续时间的目的,使得最终的风险难以渗透和识别,导致未知风险。然而,这些风险仍有可能由银行承担,其实质是银行自身增加了杠杆。更值得注意的是,自2013年以来,该行在非银行领域的投资大幅增加。
因此,银行去杠杆化的第一步是渗透非银行等信用中介机构,找出银行承担的真实企业风险敞口,恢复真实的资产负债表和资本充足率。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通过补充资本或纠正不当的资产投资项目来降低杠杆率。可以看出,监管当局已经开始了第一步。随着库存的增加,第二步将被提上日程。
一方面,监管当局从银行入手,深入调查银行微观业务层面的行为,绕开监管要求,通过层层嵌套、杠杆叠加和隐性担保扩大杠杆。同时,从非银行部门入手,深入调查和统计所有非银行渠道的本质,特别是它们是否作为银行投放资产的渠道。其中,重点是证券公司的各种资产管理产品,由于其表外性质,具有较强的隐藏效应,尤其是当它们嵌套在监管部门之间时。例如,当非银行监管系统的资产管理产品被用作渠道时,银行监管部门不能进行详细检查。这是央行前期编制的“大资本管理”综合统计计划。在实现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统计后,可以实现真正的渗透,使通过资产管理渠道进行的监管套利行为变得无形。
记者掌握的经纪资产管理监管情况包括:小集合中的新产品分阶段停止,只能是未来有期限、净值、固定开盘价的产品,不能分阶段混合。因此,证券公司的后续资产管理产品应该主要是6-12个月的产品。
目前,所谓“大集合”和“小集合”的主要区别在于参与者的数量和规模。2013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删除了200人以上投资者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以符合新《基金法》。同时,还取消了大集合投资比例翻倍10%的限制和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不再区分大集合和小集合。自2013年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以来,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被列为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的“小集合”应称为限额理财产品,要求客户数量不超过200家,产品持续时间不超过10亿元,一般要求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所谓“大集合”,是指券商集合规模在5亿至10亿元之间的资产管理产品,由基金管理人操作,认购起点在5万至10万元之间。
目前,一些银行打算将收回部分损失的成本方法转包出去,但目前,这主要是一个没有更新的小集合。由于约定收益的数量很少,这种做法类似于先赎回货币的外包。总的来说,目前对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执行比较严格,后续的增量资金基本上没有了,资产到期也没有更新,这自然会缩水。在未来,经纪公司也应该采取“外包+净值”来赚钱。
大集合产品的规模与期限不匹配现象严重。因为大规模的集合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是无限的,所以它们在银行里卖得很好。一些券商已经将单笔大额集合产品从2000万元增加到1000多亿元。这些大型基金产品通常投资于债券和少量非标准产品。由于一些低评级债券波动较大,经常借旧换新,很容易积累流动性风险。
对于大额集合的管理,监管要求应根据公共资金的杠杆率期限进行管理。目前,大集合产品的合同修改需要提前与当地证监局沟通,合同修改应朝着符合监管要求的方向进行。深圳证监局也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基金池股票产品的整改进行了安排,要求公司在5月10日前以自查形式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然后每季度向证监局提交整改进度报告。
标题:上海银监局本周已入驻城商行 重点摸排券商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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