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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关键阶段,剩下的都是硬骨头。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对错误给予必要的宽容和理解。允许改革者“试错”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一些地方和个别部门“不敢变、不愿变、不变”的问题。作为一个改革家,我们应该努力不犯错误,少犯错误,及时改正错误,勇于改正错误。我们不应该鼓励以“试错”为借口,随意地、故意地犯错误,甚至突破底线,把“试错”当作违法的借口
近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国电山西分公司等25家涉嫌签订价格垄断协议的火电企业被山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反垄断局提前发出行政处罚通知,罚款总额超过1.3亿元。面对巨额罚款,双方认为中国正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改革的探索是复杂而艰巨的,应该允许“试错”。
这个论点似乎合理,但事实并非如此。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体系。在本案中,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发电企业按照约定的价格范围进行交易,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严重偏离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价格监督部门严惩当事人的做法是有根据的,值得表扬。这一事件也提醒有关单位和地方,深化改革没有法外之地,改革中的“试错”不应该成为违法的挡箭牌。
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关键阶段,一些轻松愉快的改革已经完成,剩下的都是硬骨头。由于现阶段改革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比过去更加复杂,我们不能再沿用过去的因循守旧的改革方法,必须允许和鼓励广大领导干部进行创新探索,大胆尝试。在改革中,我们也必须对错误给予必要的宽容和理解。探索可能会出错,尝试可能会失败。只有让改革者"试着犯错误",容忍失败,才能真正调动领导干部的积极性,避免改革者胆怯、自满甚至半途而废;然而,“反复试验”必须有一个底线。改革之路应该探索,错误是可以犯的,但不能有底线。这条底线是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只有让改革者在这个大框架中探索,才能找到真正的新方法和正确的方法。
应该看到,允许改革者“试错”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改革的积极性和积极性,解决一些地方和个别部门“不敢变、不愿变、不变”的问题。作为改革者,我们应该尽力不犯错误,少犯错误,及时改正错误,勇于改正错误。我们不应该把鼓励“试错”作为随意或故意犯错的借口,甚至突破底线,把“试错”作为违法的借口。
要真正避免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深化改革中过于“任性”,必须自觉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法,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重大改革以法律为基础。
具体来说,一方面要注意改革措施与法治建设的匹配关系,注意分类推进。在有法可依的改革领域,必须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提供的制度做好改革探索和创新工作;对于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的不符合改革要求的问题,要分类抓好相关法律的改革和废止;如果条件不成熟,迫切需要改革实践,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经过特别授权进行尝试。另一方面,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要自觉践行法治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沿着法治轨道推进各项改革,确保改革不受固有利益集团的干涉,保护各群体合法合规的权益,严厉查处改革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此外,要不断提高改革者的法律素养,帮助他们分清犯错误和违法的区别,分清“试错”和明知故犯的区别,避免因不尊重法律而导致行为混乱。(原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林虎灿)
(编辑:胡风)
标题:经济日报:不能以“试错”为由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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