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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8月4日报道,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上午开庭,对被告单位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高管及员工、郭、肖艳玲骗取贷款、承兑汇票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犯有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罪,判处犹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罚款1.5亿元,并分别判处三名被告相应的刑罚。宣判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和三名被告均在法庭上表示,他们将服从法庭判决,不会上诉。
2017年7月1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单位、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被告人、郭、肖燕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他们的行为是受郭文贵唆使或指使的,三名被告人为共犯,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最后的陈述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和三名被告均在法庭上认罪悔罪,并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表示感谢。
7月1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
根据公开审理中发现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郭、肖燕玲受郭文贵的指使,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共计14.95亿元。截至目前,拖欠贷款2.12亿余元,其中张康阳骗取贷款和票据承兑14.35亿元。郭、肖燕玲骗取承兑汇票6000万元,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及金融安全。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罪的“其他严重情节”。被告单位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均犯有骗取贷款和票据承兑罪,被告人郭、肖燕玲均犯有骗取票据承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犯罪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肖燕玲受郭文贵指使,犯贷款诈骗罪和承兑汇票罪,是共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到庭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改,依法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郭可以依法申请缓刑;被告人肖艳玲主动到案调查,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单位河南犹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骗取贷款、承兑汇票等罪名,判处被告单位1.5亿元罚款;被告人张康阳因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郭因骗取承兑汇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肖燕玲因诈骗承兑汇票被免除刑事处罚。
标题:郭文贵控制河南裕达骗贷案宣判 罚金1.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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