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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记者宋歌实习记者陈瑜菁每一个编辑贾云克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即将进入一个新时代。
昨日(11月16日),银监会公开征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立了商业银行股权渗透的三位一体监管框架,将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纳入关联方管理。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在意见稿中,持股比例是否达到5%成了一个重要的监管分水岭。一方面,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首次持有或累计商业银行股份总额超过5%的,应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另一方面,如果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总持股不得超过5%;商业银行大股东不得持有以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金融产品的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
有分析师指出,金融产品持股超过5%的部分和大股东通过金融产品持股的部分应根据监管要求逐步退出商业银行。
持有5%的股份成为监管分水岭
目前,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混乱。为此,银监会公开征求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国家商报》记者指出,持股比例是否达到5%可以说是一个监管分水岭。
例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首次持有或累计商业银行股份总额超过5%的,应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对于拟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持有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的行政许可审批,有效期仅为6个月。此外,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5%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对于持有金融产品的股票来说,5%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意见稿第23条规定,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此外,商业银行大股东不得持有以其他方式发行、管理或控制金融产品的同一家商业银行的股份。
对此,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高级研究员向《国家商报》表示,股权管理措施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中小银行尤其是民营银行股权结构不透明的问题,因为这可能导致民营银行股权混乱,进而影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私人银行和中小银行。银监会出台这一办法是未雨绸缪,可以对小银行的公司治理起到指导作用。
关于5%的监管红线,研究人员指出,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持有银行股份,可能在银行董事会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如果这些机构利用股东的优势,在银行非法出售金融产品,将导致一定的金融风险和利益转移。监管机构不希望大股东滥用股东利益来侵犯小股东的利益。今后,持有5%以上股份的金融产品和通过金融产品持有股份的大股东应根据监管要求逐步退出。
相关信贷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意见稿还明确包括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关联方管理中的一致行动者和最终受益人。
在相关信用方面,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信用额度。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大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他个人实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净资本的10%。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净资本的15%。
上述条款所指的授信包括贷款(包括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殊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业务。其中,银行应根据渗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
此外,意见稿第13条规定,同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作为大股东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控股商业银行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但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规定发起的商业银行的设立、持股、收购或重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投资者对高风险商业银行的并购重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股权渗透方面,意见稿为商业银行的股权渗透建立了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一是大股东逐层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第二,商业银行对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负有主要责任;三是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确定上述主体。
在确定大股东时,不再仅仅根据持股比例来确定。意见稿第七条指出,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5%以下,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大股东。
标题:银监会狙击“野蛮人”:持股超5%需报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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