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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p2p网络贷款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点对点贷款风险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超级贷款人模式应被视为违规;禁止继续提取或增加风险准备金,已经提取的要压缩消化。《通知》还要求p2p机构在整改期间备案前保留银行存款。

通知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主要p2p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并在6月底前完成;此外,还对债权转让、风险准备金和资金存管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通知指出,各地整改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公布拟备案的网上贷款机构整改验收情况,公示时间不应少于两周。

对于各种p2p平台,通知提出了五个原则:

一是对通过验收的p2p平台进行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未能通过的平台,可根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退出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和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

3.对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甚至已经参与调查或失去联系的平台,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4.对于逃避整改验收、停业整顿或不正常运行的机构,要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运营后,需要酌情进行备案;

5.对于业务余额大、影响大、跨行业经营的机构,机构注册地的整改办公室应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并征求机构业务所在地的相关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指出,2016年8月24日后新建立的p2p平台在本次网上贷款整改期间原则上不予注册。另外,对于自整改之初未纳入本次整改的各类机构,如果在整改验收期间申请备案,当地整改办不予受理和登记;对于《p2p管理暂行办法》和《单一借款人上网管理规定》中规定的13种禁止行为,p2p将于2016年8月24日不再违反,相应股票业务中未解决的p2p可能不予注册;对于已经开展首付贷款、校园贷款、现金贷款等业务的p2p,新业务应该暂停,存量应该逐步减少,否则不予备案。

标题:P2P整治验收明确时间点:新规出台后新设平台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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