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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外国投资者继续扩大在华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直接投资利润分配的通知》。决定将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投资项目。如果他们符合规定的条件,他们将实施递延税项政策,不会被暂时征收
“全球税收政策呈现出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许多国家都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激励措施。”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提高现有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外国投资者继续扩大在华投资,《通知》对外国投资者暂不征收代扣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待遇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不再符合政策条件的税收待遇、特殊事项和实施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负责人介绍,外国投资者的所得税代扣代缴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外国投资者分享利润的股权投资行为。二是境外投资者分享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来自居民企业已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留存收益。第三,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不得发生中间周转。第四,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确保外国投资者分享的利润实际用于直接投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必须将资金(资产)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或相关股东的账户,不得进行中间周转。如果境外投资者分享的利润在转入被投资企业之前先转入境内外其他账户,则不能享受暂扣所得税政策。
为了充分发挥鼓励外国投资者扩大在华投资的作用,《通知》将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的大部分现有方式纳入了临时免税的适用范围。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以其所占利润份额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外国投资者以其所占利润份额进行的股权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让和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合格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来说,是指:一是增加或转移境内居民企业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二是在中国投资新建住宅企业;三是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法。
为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果,释放吸引外资的积极信号,《通知》明确表示,从2017年1月1日起,即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外商可以直接以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进行投资。
标题:四部委出台税收政策 鼓励外资扩大在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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