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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单身母亲必须偿还前夫的巨额债务”,“丈夫勾结他人转移夫妻财产”...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1月18日正式实施,类似的极端案件可能会终结。

“共同债务和共同签署”以消除“债务”

本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其中一方认可,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这项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同债务、共同签名”原则。一方面,它可以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地防止一夫一妻的“债务”现象;另一方面,它也能有效地避免债权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为他们事后不能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不仅要求债权人在签署贷款法律文件时履行谨慎和全面的注意义务,以保护其债权,而且还保障债务人配偶了解债务人对外债务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之间的法律保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蔡慧明告诉记者。

必要的生活费用是共同的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如果丈夫和妻子都不同意拥有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或者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这一协议,一个丈夫和妻子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应被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借钱的配偶进行辩护,他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程新文解释说,正常情况下家庭必要的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常生活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支出,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蔡慧明认为,这可以根据老百姓对日常生活的认知、民族和地域习俗,并结合夫妻的生活状况来确定。

非共同生活和经营债务是一种债务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除外。

程新文表示,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包括上述家庭日常消费支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共同消费所支配或形成的共同财产,以及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更加复杂."程新文说,这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决定,另一方授权的情况。判断标准应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的地位和作用综合确定。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关于公众对“夫妻债务纠纷中应由哪一方举证”的关注,程新文表示,债权人一般不需要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为债务提供证据,如果配偶一方辩护,他们需要提供证据。原则上,超出日常家庭事务范围的债务不应被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他们需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的债务超过了家庭的日常需要,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生产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则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法发布问题解释 利用夫妻债务“坑”人行不通了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副会长李铭顺认为,新解释在审判实践中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相应地分配了举证责任,从而平衡了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但问题的彻底解决仍需通过立法来完善。

蔡慧明建议,对于公众来说,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在作为债权人借款时分享债务,必须注意债务人的配偶需要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果你是债务人的配偶,在被债权人追债时,你应该考虑你是否知道债务,是否认可债务,债务是否用于日常家庭生活,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避免莫名其妙地负债甚至背负巨额债务。

标题:最高法发布问题解释 利用夫妻债务“坑”人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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