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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1月25日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通过实施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和所有申报(审批)必须报告的原则,将有助于掌握外商投资资金的真实去向,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准确的服务和保证。

《办法》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外商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即外商投资备案或核准的对象是最终目的地企业。这类企业是指国内投资者的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连续生产经营的地方。对于所有在从国内投资者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道路上设立的空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将不予以备案或批准。

根据《办法》,主管部门将重点从6个方面对外商投资进行监管,包括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中方投资、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外商投资、经营亏损严重的外商投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外商投资、违规严重的外商投资。

标题:引导“走出去”健康发展七部门发文促核准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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