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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中国证券报》独家采访时表示,针对新的cdr规定和试点启动等热点问题,小米集团成为新的cdr规定出台后的第一个单一申请人,这是证券市场改革开放的新成果,科技创新的独角兽企业也迎来了资本市场的新时代。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要把握cdr发行的规模和节奏,强化cdr信息披露标准。他指出,应进一步加快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为独角兽加速回归铺平道路。

李曙光:加快修订证券法 强化CDR信披

为“独角兽”回归创造条件

中国证券报: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不再申请发行条件,不得出现无补偿亏损。这有什么意义?

李曙光:从这次公布的措施来看,创新型企业盈利能力的修订发布了积极的信号,有利于鼓励创新型企业上市。事实上,创新企业在香港上市并无利润要求。根据小米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招股说明书,今年第一季度,小米亏损70亿元,主要是由于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造成的,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无利可图。因此,这种管理方法将有利于独角兽企业的回报。

李曙光:加快修订证券法 强化CDR信披

应加快《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

《中国证券报》:未来在推进cdr的过程中,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李曙光:随着cdr制度的实施,证券法的修订应进一步加快。存托凭证也是证券的一种形式,证券法应该给存托凭证和独角兽企业一个明确的基础和定义。同时,应适当放宽cdr的发行条件和标准,鼓励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回归。要完善创新型企业的估值和定价机制,把握cdr发行的规模和节奏。同时,修改《公司法》,使双重股权结构有法律依据,明确cdr监管部门的跨境监管职能,构建境内外监管合作机制;明确cdr中保荐人、承销商和存托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此外,应加强cdr信息披露标准,完善披露内容和风险预警,实现cdr信息披露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赋予CSI中小投资者服务机构和cdr持有人根据存托协议进行相关民事诉讼的权利,加强国家间管辖权合作的建立。

李曙光:加快修订证券法 强化CDR信披

四个方面开始修订证券法

中国证券报:在当前的国内外市场环境下,证券法应该在哪些方面进行修改?

李曙光:证券法修改的总方向是:一是推进新股发行登记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其次,在法律中引入监督的新概念,强调双峰监督、职能监督和渗透监督,实现监督的合理化。以新监管理念为原则修改《证券法》,应统一行为规则、监管要求和监管机构;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保护。根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必要充实和调整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制定机制;第四,完善监督执法手段,加快监督方式转变,监督重点由事前检查转向事后监督。要完成这一转变,必须改进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方式,充实执法权限,改进执法手段,创新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监管措施和处罚更具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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