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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的重点,也是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这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内涵进行真正的界定。随着现代金融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金融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各种经济主体都很难离开金融活动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消费者和传统消费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因为金融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完全不同的特征,这就要求金融消费的行为和主体要区别于传统消费。
从制度分离的角度到产品功能的角度。随着信息技术和金融技术的变化,现代金融业的边界变得模糊。过去,金融消费者保护通常基于机构视角,如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然而,可能伤害消费者的风险往往来自跨监管领域。今后,有必要逐步转向产品视角,结合资本配置(投融资)、支付清算、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金融功能,探索消费者保护的重点。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跨行业的监管和保护,还可以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独立性和强化性。
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间接非金融活动不容忽视。除了直接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还有大量的经济认证中介组织和非金融组织的活动,这些活动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要求所有评级机构每年向sec报告其实施信用评级的政策、程序和方法,并通过年度审计,以避免误导信用评级。又如,在中国,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媒体和第三方机构在金融产品销售中的责任。在大数据时代,也存在着大量的信息“噪音”和“垃圾”,因此对消费者进行金融信息筛选已成为当务之急,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和体系,以避免从信息不对称到信息传输失真的转变。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涵需要准确定位。在政策和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界限仍然模糊,需要更加详细地描述,在法律层面上的权益保护范围需要明确。例如,公众关心的基本权益是:资金安全,这也是重中之重;第二,信息安全。在大数据时代,有必要更加重视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以法律形式明确信息收集的原则和界限,明确禁止滥用“大数据”收集不必要的信息和侵犯公民隐私。在收集和查询个人信息以获得授权的基础上,有必要探讨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第三是保护合同利益,防止金融服务提供商利用合同漏洞侵犯消费者利益。等等,都需要跳出传统的模糊思维,做出精确的定位。
在复杂的金融活动中,应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秩序。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产品和供求关系更加复杂,特别是结构性金融产品,有必要对所有权和权益特征进行细分。同时,应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责任”。为避免消费者保护中的“雾中看花”,有必要建立多层次的保护机制。例如,自2010年以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每年都为顶级金融监管机构举办研讨会,讨论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实施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定规则的问题。具体来说,首先是立法保护,明确法律和制度原则,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二是监管保护,明确了金融机构和准金融组织的行为约束机制,同时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入手。三是行政保护,为金融消费者的有效需求建立有效的处理机制。第四是司法保护,即金融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到惩罚,争议应及时处理。第五,自律保护,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和非政府自律组织的互补和制约作用。第六,社会保护,通过加强对消费者专业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后者不再总是金融专业中的“弱势”群体。
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模式。金融消费者保护也应该建立一个动态的过程机制。首先,采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种大小风险事件的爆发。二是过程监管,根据不同金融业务的特点,通过传统的系统控制、现场检查和新技术的有效应用,可以更好地开展金融服务“质量监管”。后者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金融消费的透明和保障。例如,支付宝建立的储备基金透明监管平台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观察资金的流向。第三,事后保护。一旦金融消费出现问题,及时、充分、关爱的服务支持可以使受损的消费者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
高度重视开放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挑战。未来,中国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将继续推进,跨境金融活动将变得更加难以监管。在这里,我们不仅要注意风险监管的协调,还要考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调。有许多关键点。首先,消费者为海外机构“走向全球”,或为本地机构“走向全球”;第二,消费者面对“进口”外资机构;第三,应对海外消费者面对国内机构可能产生的跨境纠纷进行协调。这些都表明,在国际化的背景下,消费者保护变得更加复杂,有必要与其他经济体建立一个持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
保护金融消费者与打破刚性赎回并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应逐步成为金融法制建设和监管规则完善的核心切入点。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几个问题,避免走极端。首先,要协调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和打破刚性保障的关系,因为“刚性支付”也成为影响市场机制有效性和造成价格扭曲的关键,二者不易权衡。其次,有必要区分付费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恶意合谋,因为一些消费者和一些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用消费者权益谋取非法利益。第三,还必须保护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合法利益,不要以保护消费者的名义对金融机构进行各种行政干预。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终目标是分享金融,而不是反对利益。现代金融的发展更加强调如何为罗伯特·希勒心目中的“美好社会”服务,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是针对金融体系中相对弱势的群体。然而,从长远来看,这一切都是为了构建一个共享共赢的金融发展模式,创造一个新的金融生态系统,实现金融创新与发展的“帕累托最优”。在“做大金融业蛋糕”的过程中,经济主体可以更好地享受金融发展的成果。在这方面,首先,基于建设性的想法,我们努力在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相互信任和双赢的持续机制;第二,除微观层面外,还应避免宏观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危机和政策失误,以免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负面影响。
标题:多措并举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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