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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活动。经过一年多的准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合格投资经理已经产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有望在2017年得到进一步推进。
然而,即使经过这么多年的反复讨论,社会的普遍反映是兴奋和担忧并存。一个重要的担忧来自监管体系。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仍遵循多方监管模式,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依法对托管人、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将这种监管模式应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和运营,需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作为企业监管的主要机构,面临着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的压力。虽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管的社保基金种类繁多,在监管国家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考虑到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复杂性,其监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在引进专业人才方面。但是,作为政府部门,他们在人员配备、预算等方面都面临着很强的约束,这制约了他们监督能力的实质性提高。
第二,将测试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作战能力。在此监管体系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熟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财政部熟悉相关财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熟悉各自领域的业务活动,共同构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网络。这种监管网络要发挥良好的作用,需要各监管机构具有较强的协同作战能力。这需要在这些机构之间建立更顺畅的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共同解决具体问题的常规机构安排。
第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客户的监管能力亟待提高。在这种多头监管体制下,基金投资客户通常处于中心位置,肩负着一系列重要使命,如选择投资经理和评估他们的业绩。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承办具体事务,即这两个省级政府部门实际履行主体职责。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两个省级政府部门在监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方面面临着与其上级部门相似的问题,在专业人才和监管经验方面可能存在较大的不足。
第四,适时适度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政策。对养老基金投资的严格监管需要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养老基金投资的审慎监管一般不需要专门的监管机构,但会导致多方监管的局面。然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监管采取了多方监督的模式,但也实施了严格的投资限制。例如,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基金和股票型养老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养老基金净资产值的30%。这些投资限制在短期内可能更有利于基金的安全,但从长期来看,可能会严重影响基金资产(Aiji、净值、信息)的优化配置,需要根据环境变化及时调整。
标题:基本养老基金投资监管需面对四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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