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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方向为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建设用地
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7日,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有两个方向,一是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二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建设用地。
对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意见》规定,为适应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能源、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等项目可以使用划拨土地,除了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支持市、县政府以出资或参股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县政府应根据当地征地成本、市场供求、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并依法评估和合理确定出让底价。 公共服务项目的土地出让和租赁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供应条件。如果只有一个使用土地的意向,可以通过协议提供。投入或入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应与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期限一致,但不得超过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定最长期限。加快修订《划拨土地目录》,缩小划拨土地范围。
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建设用地,《意见》规定,改制后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不符合划拨土地法定范围的,土地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符合划拨土地法定范围的,可以继续划拨使用,也可以申请有偿使用。上述单位土地资产转让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资产处置的权限和程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意见》明确规定,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可以划拨、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并授权以不同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有偿使用严格限制在土地复垦改革范围内。国有农地权利人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出让、租赁、抵押等方式经营管理。根据正确的土地征用类型。国有农用地的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途之间的转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
《意见》制约了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其中,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法律、法规和规划明令禁止开发的区域内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改制后已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其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发生变化的,租赁费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关于工业用地,《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先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承租人投资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将转为先租赁后供应的方式,或者部分土地继续租赁,部分土地转为租赁后供应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实行灵活的工业用地年度流转政策。支持各地通过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为标准工厂和科技孵化器提供用地,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和创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保障试点有序推进。
标题: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有条件扩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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