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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运行的核心支撑,也是金融活动跨越机构、市场、地区和国界的主要渠道。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快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建立了适合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体系。
然而,在取得巨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金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和不同的监管理念和标准不利于金融基础设施的跨部门和整体发展。另一个例子是,金融市场设施的统一管理规则和准则尚未建立。
因此,建议下一步应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基础,明确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规则,统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展,将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设施管理规则和指引,建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注册、注册和认证准入制度,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自律作用。
金融市场
基础设施的五个部分
作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者和管理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一直重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证券存管系统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确保市场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是支付系统。1978年后,中国的支付系统不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支付系统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突破,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支付系统为核心,以银行业金融机构网上支付系统为基础,以票据支付系统、银行卡支付系统和互联网支付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支付清算网络系统。
第二,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和证券结算系统。在债券市场,为了改变20世纪90年代以前债券托管的混乱局面,监管机构在吸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推动了债券集中托管的实施。1996年,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CSD)成立,在国债等领域发挥中央证券登记的作用。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中央结算公司为各类债券交易提供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2001年,上海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国内证券交易所唯一提供证券托管和结算服务的后台系统。2009年,银行间市场清算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成立,进一步推动了银行间市场的集中清算。在证券市场,为了提高证券托管结算的效率,确保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SI)于2001年3月成立,为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目前,中国已形成三个中央证券登记系统,即中央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交易所和上海清算所,负责债券、股票和其他证券的集中托管,也是金融市场的证券清算机构。
第三,中央交易对手(ccp)。以2008年金融危机为界,中国中央交易对手机构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金融危机前,市场上建立了中央交易对手清算机制,CSI作为外汇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中央交易对手;正商所、大商所、商祺所和CICC在相应的期货交易中作为中心交易对手。
200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推动成立银行间市场清算有限公司。目前,上海清算所初步建立了本外币、多品种、跨市场的中央交易对手清算业务系统,并相继建立了债券现货、外汇、航运衍生品、利率互换等领域的集中清算机制。
第四个是交易报告数据库(tr)。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交易报告数据库的法律或监管框架,也没有指定或建立专门的机构作为交易报告数据库。在金融稳定委员会发布的《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第九次进展报告》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国证监会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被视为类似于TR的实体。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各金融子市场的交易数据比较完整,各实体的数据采集分工也比较明确,基本符合正式建立交易报告数据库的条件。
第五,其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除了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iosco)于2012年联合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Financial Market infra structure Principles)中规定的五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之外,证券、期货和黄金等交易场所以及保险业平台也包括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别中。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
面临的几个问题
首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基础薄弱。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基础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中国金融基础设施缺乏顶层设计和整体安排,立法规范不完善。目前,欧洲和美国已经为各种金融基础设施建立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框架。然而,由于我国缺乏统一的监管安排和规则,相关规则的实施和变更存在诸多问题,金融市场设施的统一管理规则和指引尚未建立。例如,一些金融基础设施的运作主要是基于监管当局分散的监管,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第二,金融基础设施日常运行所依赖的法律环境仍不确定,亟待修改和完善。根据《原则》的要求,金融基础设施在所有相关管辖区的活动的每个实质性方面都应有健全、明确、透明和可执行的法律基础。法律基础应在金融基础设施活动的每个实质性方面提供高度的确定性。金融基础设施应具有清晰、易懂的规则、程序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然而,目前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在具体活动的实施中仍存在法律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如净清算的有效性、结算的终局性和保证金的可执行性等。
其次,金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不同的监管理念和标准不利于金融基础设施的跨部门和整体发展。
作为金融系统的主干,金融基础设施位于金融网络拓扑的中心,连接着金融系统的所有相关部分,包括与其成员机构(如银行)的连接、其他金融基础设施和外部服务设施。然而,目前我国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使得不同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部门在监管理念、管理方法和实施标准上存在差异,容易导致职责不清、管理效率低、协调成本高等问题。,并导致监管套利和风险。
第三,金融基础设施宏观审慎监管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引导跨部门协调机制和防范跨市场风险方面仍没有统筹安排。
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平台,应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同时,《原则》指出,中央银行与市场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是一个管理部门(监管部门),为管理和监督金融基础设施提供有效和一致的指导。《原则》还特别提到中央银行作为货币当局的特殊监督责任和中央银行作为协调者的作用。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负责中国金融稳定的宏观审慎部门,应确保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充分掌握相关金融基础设施的风险状况和条件时,仍然存在障碍,获取相关信息的及时性仍然不足。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部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仍然相对有限,管理效率有所打折扣,这对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及时发现、分析和化解风险产生了不利影响。
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监管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基础。健全的法律基础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鉴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金融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应尽快完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立法体系,整合监管部门的分散监管,丰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运行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应尽快改善相应的法律环境,制定有效的法律措施,避免因法律不确定性而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
二是将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加强协调合作,明确金融基础设施宏观审慎监管结构,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在重要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报告库建设中的指导和监管作用;充分发挥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推进部委监管协调,收集和共享数据信息,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三是明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业务边界和管理规则,统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展。通过建立明确的业务规则和管理规则,理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体系,防范监管真相空等监管套利行为。通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建立合理的劳动力分布和适度竞争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格局,为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尽快建立规则清晰、标准统一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管理规则和业务指引。尽快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律、法规和指引,包括机构准入、治理结构、业务规则、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系统安全、信息披露、信息保存、审查和评估、处罚和风险处置,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识别和退出机制清单。
第五,积极推进国内金融基础设施与国际接轨,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我们敦促国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落实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委员会和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建立基础设施日常运行体系。同时,根据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和进程,建立适应国际金融市场、服务于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体系规范和业务标准。
第六,尝试建立注册、注册、认证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准入制度,完善规则变更报告制度等日常管理手段。根据不同类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明确各类基础设施的授权、注册、监管、评估和审查流程,通过建立最低量化指标和分阶段审计,提高基础设施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时,当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经营条件、市场条件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建立适当的变更备案制度,并在事件发生前、发生期间和发生后明确规定备案要求。
第七,充分发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自律作用,探索建立信息披露和参与者反馈制度。赋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必要的自律责任和权利,在市场微观治理层面承担一线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专业性、灵活性和监管成本低的特点。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在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中,将最终用户引入到机构治理和管理中,建立由市场参与者代表组成的独立反馈机制,以提高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的竞争力和效率。
(魏娇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主席)
标题: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及监管亟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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