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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4月17日(中国经济网)——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报道,最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进一步指导银行业做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特别是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过程中。
《指导意见》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供给侧结构改革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二是多渠道盘活信贷资源,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第三,房地产市场将长期稳定发展。第四,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债转股。第五,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服务收费管理。第六,不断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第七,大力支持国家发展战略,满足重点地区金融需求。第八,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爱心基金会、净值、信息),支持实体经济振兴。九是进一步推进消费金融,支持企业在社会领域的发展。十是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帮助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发现,《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拓展消费金融业务,积极满足居民在大型耐用消费品、新消费品、教育、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创新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探索股权质押融资、收益权、应收账款等合规性产权,促进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激发。
《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着力改革创新:一是要继续完善和加强公司治理。充分认识并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对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回归原点、主业聚焦、重心下沉的原则,自觉确立科学的发展理念和战略方向。二是继续深化普惠金融机制改革,形成多层次普惠金融服务专业组织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可获得性和满意度,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难问题。三是积极稳妥创新服务模式和技术流程,稳步有序推进投贷款联动试点,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第四,充分发挥发展型政策性金融的作用,突出发展型和政策性主业,发挥各自优势,淡化规模、增长和盈利能力等考核指标。第五,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包括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建设,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参与村镇银行建设,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制度完善。
以下是《指导意见》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4号
银监局、政府部门、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和协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银行业要按照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主线,深化改革,积极创新,以回报为源头,以主营业务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就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是围绕“三比一、一减一补”,提高银行服务实体的经济水平
(1)深入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和债权人委员会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经营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差别待遇、保护和控制的差别化信贷政策,细化分类清单制度管理。对于长期亏损、丧失偿付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以及所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包括落后产能,我们将坚决减少和收回相关贷款,实现稳定有序的市场清理。我们将继续为产能过剩行业中拥有先进技术和设备、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和市场的高质量重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这些企业在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后,暂时还能重获市场竞争力。要继续推进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完善债权银行的信息共享、客户评估和联合授信机制,确保行动一致,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
(2)多渠道盘活信贷资源,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在深化减容的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拓宽并购融资渠道,积极运用重组、回收、核销和转移等多种手段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通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积极推动和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完善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
(3)因地制宜、因地制宜,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牢牢把握住房的住宅属性,分类调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禁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严厉打击“首付”等行为,有效遏制热点城市房地产泡沫。支持居民自谋职业和进城购房的需求,推动库存压力较大的四线城市减少房地产库存。继续支持城镇化、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棚户区改造,加大棚改货币化力度。
(四)积极稳妥推进市场化债转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与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转换目标、转换债权和转换价格及条件,确保银行债权的清洁转移和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范道德风险。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合格的执行机构或申请设立符合要求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五)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服务收费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努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效帮助客户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资本成本。要严格执行服务价格相关政策法规,大力纠正不正当收费行为。继续降低费用并赚取利润,对于那些能够补偿差价的人将不会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必须保留的补偿费用收费,严格控制收费水平。所有以各种借口和变相形式增加借款人负担的收费将被取消。个性化服务、定制服务等。按照市场规律规范管理,有效降低企业成本。
(6)不断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农业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为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产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产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强化服务三农功能。按照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继续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展期和授信的尽职调查豁免制度。要进一步推进“银税互动”、“银商合作”、“两基地联动”等服务模式,以及动产抵押(质押)融资等其他业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周期性特点,现金流预测和风险分析在继续实施时,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进一步完善“四个订单”等金融扶贫工作机制,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责任,继续扩大已建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覆盖面。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机构和服务延伸至贫困地区,提高金融精度和扶贫效率。
(七)大力支持国家发展战略,满足重点地区的资金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大力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我们将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按照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领先的总体战略,准确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和项目。继续在能源、交通、电信、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管道走廊、供水供电等城市建设领域发挥重要支撑作用。我们要积极总结和推广自贸区金融改革的实践经验。
(八)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实体经济振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中国制造2025”的重点任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贷款支持,积极运用信贷、租赁等多种手段支持高端装备领域应用的突破性发展和拓展。要加强与外贸企业、信用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合作,扩大政策性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贷款,提高综合外贸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国际产能合作、外贸企业海外品牌收购和营销体系建设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品牌商标和专利质押贷款,大力支持中国自主品牌发展。
(9)深入推进消费金融,支持社会领域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拓展消费金融业务,积极满足居民在大型耐用消费品、新消费品、教育、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创新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探索股权质押融资、收益权、应收账款等合规性产权,促进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激发。
(十)加快发展绿色金融,帮助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银行业自律组织应加快建立绿色银行评价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和转让绿色信贷资产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绿色信贷,重点支持低碳、循环和生态领域的融资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
二是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高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内生动力
(十一)继续完善和加强公司治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并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对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按照回归原点、主业聚焦、重心下沉的原则,自觉树立科学的发展理念和战略方向,加强决策、实施、监督和评估等治理机制建设。加快完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文化。要注重服务实体经济,切实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纠正过分追求短期股东回报和利益,忽视客户服务和长期稳定发展的绩效考核制度。
(十二)继续深化普惠金融机制改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全面实施普惠金融发展计划,完善配套管理流程和评估机制,本着机会均等和业务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用性和满意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条件,探索利用事业部、特许经营者、子公司等形式,形成多层次的普惠金融服务专业组织体系。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部门,大型国有银行应率先实施差异化评估方法和支持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要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授予县支行业务审批权限,提高县信贷业务办理效率。
(十三)积极稳妥地创新服务模式和技术流程。稳步有序推进投贷款联动试点,试点银行应加快完善投贷款联动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加强线上线下联动,丰富产品和服务渠道,优化内部流程,提高管理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金融管理、信托等多元化业务,引导资金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实体经济领域。
(十四)进一步发挥发展政策金融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坚持自身的职能定位,突出发展和政策性主业,发挥各自优势,以服务国家战略、审慎合规经营、有效控制风险、保证低利润为原则,淡化规模、增长和盈利能力等考核指标。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专项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率。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探索与地方企业银行合作,发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15)有序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建设,实施民营银行监管导向。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制度完善,加强控股股东行为约束和关联交易监管,禁止控股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监管约束,推动银行业回归实体经济
(十六)确保业务的规范化和透明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合规管理,严格遵守信贷、同业、理财、票据、信托等业务的监管要求,提高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开展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业务,要按照减少套汇、缩短链条的原则,深入监控资金流动,充分掌握基础资产信息,真正投资符合国家政策的实体经济。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加强风险管理,防止监管套利。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管理登记托管中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通中心、中国信托登记公司等机构的作用,确保相关业务规范透明、风险可控。
(十七)加强创新业务体系建设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不断提高判断实体经济中客户需求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创新。要系统研究各类创新业务的法律特征和风险实质,按照内部控制优先、信息透明的原则,将各类创新业务纳入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合理控制业务增长速度、集中度和复杂程度,确保业务发展状况与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
(十八)消除违法行为和市场混乱。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提高透明度,杜绝非法持有银行股份、非法关联交易、利益转移等现象,遏制产融结合无序。按照统筹兼顾、审慎把握的原则,开展综合管理试点。要对参与者过多、结构复杂、链条过长导致资金流失的交易进行自查自纠,确保金融资源流向实体经济。
第四,促进外部环境优化,完善银行业基础设施,为实体经济服务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和守信用的联合激励。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和配合相关部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高信用信息收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效率,完善诚信联合激励机制,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诚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
(二十)完善多方合作的信用增级和风险分担机制。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推进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模式,推动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补偿、补偿、保险和利息补贴相结合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推进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十一)加大打击逃废债务力度。各级监管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积极推进失信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开辟金融案件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判决和快速执行渠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继续依法实施保护银行债权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
V.加强组织领导和评估交流,确保政策的执行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履行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效率的主要职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将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纳入公司战略,并与业务目标深度融合。各总行(公司)应加强统筹安排,完善相关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根据本意见和相关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分解各项服务实体经济的任务,与日常经营管理流程有机结合,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服务实体经济的任务有效开展。
(二十三)加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评估、检查和审计机制,制定可操作性和可问责性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定期评估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和不足,提出整改方向,每半年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一次。各级监管机构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纳入监管评估。
(二十四)促进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宣传力度,在服务和产品创新、信贷管理、风险防控、机制改革等方面加强沟通。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自律组织应及时解读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建立信息联动发布机制,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7年4月7日
标题:银监会发文:创新有利于文体、旅游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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