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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将纳入国家协商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品,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协商的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支付的全部费用。自治区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兵团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执行兵团的统一政策。
根据规定,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应在2018年10月底前,按照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将国家协商的药品公开放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治区人民社会福利厅和兵团人民社会福利局于10月底前完成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并于11月1日零时正式上线。
记者了解到,这17种抗癌药物的支付标准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在有效期内,若某一仿制药(学名药)上市或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调整后将另行通知支付标准。
据自治区人民社会福利厅医疗和生育保险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继2016年和2017年在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中新增3种和36种国家协商药品后,今年新疆又新增17种国家协商药品。通过药品谈判,新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中的报销药品数量增加到2967种,其中包括114种抗癌药品,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李春霞)
责任:张洋
标题:17种抗癌药被列入新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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