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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确立权利持有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法定赔偿和损害赔偿制度,在这些制度中,维护权利的成本与知识产权的价值相适应。”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目标,旨在通过完善制度进一步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低赔偿”问题。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16年,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案件177,705件,同比增长19.07%。与此同时,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断加强。例如,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探索了惩罚性赔偿在案件审理中的适用,努力解决赔偿金额低、侵权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低赔偿问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主要包括侵权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和评估,裁判难以把握无形财产的市场价值,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等。”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小青在接受《经济日报》采访时表示,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赔偿金额是根据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即从返还给知识产权本身。
冯小青认为,应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通过积极合理地适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和科学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低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在立法框架内,通过充分、良好的司法措施,人民法院增加了经济增长的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核心技术和对知名品牌的保护使补偿金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匹配;同时,应充分考虑维权成本,并在诉讼中判令侵权人支付诉讼费等合理费用,以增加恶意和重复侵权的赔偿,起到制止和惩罚侵权行为的作用。
通过建立公平、合理、均衡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赔偿为主体,辅以惩罚性赔偿,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补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宋晓明表示,最高法院将推进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赔偿。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基地的研究进展顺利。“我国从事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和市场价值评估的机构很少,相关专业人员极其匮乏。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行业整体上还不成熟。”冯小青表示,除了转变观念、加强人员培训外,最高法院还可以在相关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及时发布专项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损害赔偿的评估。(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
(编辑:刘鹏)
标题: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解决知识产权案赔偿过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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