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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这些减税措施不仅强化了原有措施,扩大了范围,延长了期限,还引入了新的优惠政策。减税力度大、针对性强,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5月2日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提高中小科技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字[2017]34号),明确了提高中小科技企业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政策。
原始策略:
企业在R&D活动中发生的实际R&D费用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扣除的基础上,按本年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税前摊销。(财水[2015]119号)
新政策:
如果R&D中小科技企业在活动中发生的实际R&D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则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将按上述期间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
首次将投资减税优惠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这是个人所得税激励领域一次全新的政策尝试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下同)的,可扣除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持有该股权2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二)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70%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法人合伙人的收入;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提示:
1.2年以上是指科技企业初创阶段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投资2年以上,投资时间自初创科技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
2.投资金额根据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收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对创业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对创业科技型企业的实收投资额和合伙人对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出资比例按照每一合伙人在投资超过2年的当年年末对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出资比例计算。
3.如果一个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可扣除的投资金额和股份收益可以一起计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至下一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扣除后有余额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风险投资企业
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在申报当年优惠待遇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发展改革或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符合风险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保留相关文件以备将来参考。
(二)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法定合伙人
1.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优惠条件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初创科技企业投资满2年且收入分配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收入分配表》。
2.法人合伙人在申报当年优惠待遇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申报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的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和分配比例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收入分配表》等相关材料应予以保留备查。其他留存备查的材料与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的材料相同。
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
一、政策内容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人取得股权
如果您直接投资于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可按投资额的70%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提示:
(一)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政策的要点:
1.营业收入的计算:与其他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营业收入的计算方法一致
2.单个合伙人可抵扣投资额的计算: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 70%×单个合伙人的实收资本出资比例
3.实收资本出资比例的计算:按照合伙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合格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2年年末,单个合伙人的实收资本出资与全体合伙人的实收资本出资之比计算。
(二)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政策要点:
1.扣除时间点:天使投资者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2.可抵扣对象:股权转让收入。
3.扣除期限:至新办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完成。(特例:企业的注销和清算)
4.已注销清算的创业科技型企业未扣除的投资额: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创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在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扣除。
二.备案程序和要求
(1)合伙风险投资企业中个人合伙人投资减让的处理:备案+申报
备案: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
报告: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在投资满2年后,应在每个纳税年度办理申报手续。个人合伙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申请投资抵扣
(2)天使投资人个人投资扣款处理:备案+申报+登记
备案:在新办科技型企业投资24个月后的次月15日内,与新办科技型企业一起向新办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企业的,应分几次备案。
报告:转让未上市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投资抵扣情况。投资抵扣应在纳税申报时办理。
登记:被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发生变更或个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发生变化时,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包含股东变更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表》(表一)
天使投资开办的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抵扣备案表》。
商业健康保险:遵循“保证第一、定价合理、收支平衡、利润保证”的原则。符合税收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是一种专门设计的保本惠民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社会半公益性。
主要保险类型:
政策适用人群:
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商业健康保险的征管运作;
从2017年7月1日起,购买合格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可按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税前扣除。
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单位为每位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计入其工资和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
享受政策道:
纳税人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并获得税务标识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依法享受政策。
提供内容:
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上调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税收入: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000061)(含粮食)、自来水、暖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制品、食用盐、农业机械、饲料、农药、农膜、肥料、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持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
(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增值税抵扣政策
(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除增值税政策
(五)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物流企业自有仓储设施用地,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用于储存合格的大宗商品,均可享受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50%的税收优惠。该优惠政策的延长期暂定为3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明物流、仓储或运输字样。
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定义;
同一仓储设施必须占地6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平方米)并储存大宗商品。
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的定义;
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料。
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的土地:
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具、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
物流企业办公和生活区用地及其他不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
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
非物流企业内部仓储用地。(来源:北京国税微信)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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