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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发布文件编号]公告2017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17年6月23日

2017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立世德化工有限公司、常州董浩化工有限公司、宁波科苑塑料有限公司、山东盛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苯乙烯行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相关信息、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相关信息、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以及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审查。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同期,申请人及其支持企业的苯乙烯总产量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关于中国大陆工业申请反倾销调查的规定。

该申请称,原产于朝鲜、台湾和美国的苯乙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中国大陆。申请人在合理获取证据和信息的基础上,以韩国、台湾和美国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确定苯乙烯在韩国、台湾和美国正常价值的依据,以申请调查的产品在韩国、台湾和美国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依据。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申请人声称存在大量倾销申请调查的产品。同时,该申请称,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申请调查产品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价格持续下降,降低和抑制了中国大陆行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导致中国大陆行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无法得到有效利用,销量和市场份额的增长受到抑制,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经营率、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劳动生产率、期末存货和现金流量等指标普遍恶化。中国大陆工业遭受重大损失,申请产品调查。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申请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的内容和相关证据。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

根据上述复审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调查和调查期间

自该公告发布以来,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了反倾销调查。调查确认,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台湾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

正在调查的产品名称:苯乙烯,也称为乙烯苯,安息香,乙烯苯

英文名:苯乙烯,又名苯乙烯单体,苯乙烯

分子结构为c6h5ch=ch2

化学结构式:

产品说明:苯乙烯通常为无色或微黄色油状液体,有芳香气味,可与乙醇、乙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合,但不溶于水,化学性质活泼,遇高温或火种易燃易爆,受热、光照或过氧化物催化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热塑性弹性体(sbs)、丁苯橡胶(sbr)、丁苯胶乳(sbl)等。苯乙烯也可用于合成染料中间体蒽醌、农药乳化剂、医药、矿物加工剂苯乙烯膦酸等。同时,苯乙烯也是一种优良的有机溶剂。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29025000。

第三,注册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与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参与调查注册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生产和销售的类似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以及相关信息。参与调查的注册参考格式可从相关网站下载(网站附后)。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

本公告所称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获取公共信息

相关方可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众信息咨询办公室(电话:0086-10-65197878)搜索、阅读、复制和复制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非机密文本。在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也可以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咨询室搜索、阅读、复制案件公开信息。

V.立案意见

利害关系方需要对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等相关问题发表意见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局提出书面意见。

六.调查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抽样、听证会、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并与相关利益相关者进行调查。

为了获得本案调查所需的信息,商务部通常会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和参与调查截止日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外国(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中国大陆生产商和中国大陆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注册参与调查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问卷。

《外国(地区)出口商或制造商关于苯乙烯反倾销案件的调查问卷》中的查询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经营、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在中国大陆的销售、经营和财务、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预计倾销幅度和清单等。《中国大陆苯乙烯反倾销案生产者调查问卷》的查询信息包括公司基本信息、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业务及相关信息、财务及相关信息等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国大陆苯乙烯反倾销案件进口商调查问卷》中的查询信息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被调查产品的贸易情况及相关信息。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

其他未注册参与调查的相关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上述问卷,或从商务部贸易救济与调查局获取上述问卷,并按要求填写。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案。答题卡应包括问卷所需的所有信息。

七.机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需要保密的,可以要求商务部对相关信息保密并说明理由。如果商务部同意其要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机密摘要应包含足够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便其他相关方能够合理理解机密信息。如果不能提供非机密摘要,应说明原因。如果相关方提交的信息不表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利害关系方未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

本次调查于2017年6月23日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6月23日前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8年12月23日。

X.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85093421,65198073

传真:0086-10-65197590

相关网站: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网站(网站名称为http://trb.mofcom.gov)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站是http://www.cacs.mofcom.gov)

附件:参与调查的苯乙烯反倾销案件登记参考格式。docx

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pdf

商业部

2017年6月23日

关闭贸易摩擦处理案件动态,查询贸易救济案件的公开信息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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