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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1日电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的公告》。《公告》明确了个体户和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吸收就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数据地图:个体经营户在网上销售农产品(000061,咨询单位)。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和就业的税收政策。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推迟了2016年12月31日到期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实施。为了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能够方便地享受优惠政策,同时也为了方便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的管理操作问题进行了完善和澄清。
《公告》明确了个体户和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吸收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首先,个体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享受优惠待遇。每个人只能享受一次这项优惠政策。
第二,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吸纳就业。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吸收就业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与持有一年以上《就业创业证》(注明“自谋职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谋职业税收政策”)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吸收就业的企业根据吸收就业的合格人数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支持就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做出自己的选择,但不能重复享受。
例如,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企业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如果甲类残疾人同时持有《就业创业证》,并符合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其他条件,则不能按照该优惠政策享受残疾人减税优惠政策。但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非就业扶持条件的特殊优惠政策,不属于重复享受。
《公告》确立了“凭证享受、申报管理”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也就是说,获得《就业创业证》或吸纳《就业创业证》持有人就业是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实际申报纳税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备案,实际享受优惠政策。“凭证享受”可以方便纳税人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申报管理”可以方便纳税人办理和享受税收优惠,在加强事务管理的同时优化纳税服务。
按照分权化、行政管理一体化、服务优化的要求,《公告》简化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备案管理模式,即纳税人不再需要在享受政策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是在享受优惠退税时进行备案,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的纳税。
标题:五部门: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就业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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