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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七部门介绍,代币发行融资实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共融资,涉嫌非法出售代币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9月4日,中央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据《公告》称,近期,包括ico在内的大量境内发行代币融资活动,投机行为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据七部门介绍,代币发行融资实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共融资,涉嫌非法出售代币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网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融资实体。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公告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自公告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应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和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应做好还款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
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自公告之日起,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业务,不得作为中心交易对手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服务。
公告明确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标题:央行等七部门公告 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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