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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背景
自2012年8月1日实施《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6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以来,更好地适应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各部门不断深化“分配诉讼”改革,采取措施减轻当事人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经营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也要求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缩短审批时间,激发市场活力。在此背景下,原《办法》与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仍有差距,应尽快调整和完善。
修改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启动了对原办法的修订。2017年4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公开征集。共收到41个单位和个人的138条意见和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部分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改进。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6月28日公布了局令第76号。新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修改内容
(一)扩大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
原《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不包括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形成了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权审查制度。
(2)改善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
除了原《办法》规定的涉及民族产业的优先审查外,新《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的政策安排,参照其他国家关于优先审查的规定,扩大和丰富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
(3)简化优先审查程序
从方便申请人、减轻文件准备负担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来看,优先审查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简化。例如,不再需要提交搜索报告,请求者只需提交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在某些情况下,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不再需要签署建议。
(4)优化优先审查的处理程序
新《办法》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和程序特点,设定了相应的答辩期限和截止期限,并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审查实践,规定了因某些原因需要停止优先审查程序的具体情况,并按普通程序处理。
适用范围
(a)哪些申请或案件申请优先审查?
原《办法》只涉及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然而,在现实中,创新主体在三类发明创造的审查程序的各个阶段都需要优先审查,尤其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而优先审查可以有效解决专利权保护的“长周期”问题。因此,新《办法》明确规定,优先审查适用于以下申请或案件:
1.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
(二)哪些专利申请和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增加了一些需要优先审查的情况: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鼓励优势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增加了省、区级人民政府的重点鼓励。工业;在新一代技术革命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前沿热点领域,技术更新迭代速度快,产品生命周期短。对所涉及的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可以更好地满足该领域创新主体的需求。“对”;从尽快确定权利人的权利地位和有效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优先审查申请人或者请求人已经准备实施或者已经开始实施的申请,或者有证据表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申请。因此,新办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复审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况: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省、市人民政府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申请人已经准备实施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表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
5.首次在中国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并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
6.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先行审查。
(3)哪些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可以申请优先审查?
主要是对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更加准确及时地确定专利权的有效性,解决现行专利制度运行中突出的专利权保护“长周期”问题。同时,当专利无效案件中涉及的专利具有重大影响和意义时,也需要优先审查,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新《办法》规定,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针对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当地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2.专利无效案件中涉及的专利关系到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办理手续
(a)哪些主题可以要求优先审查?
专利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和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有一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经所有申请人或者所有复审请求人同意;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对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当有一个以上专利权人时,应取得所有专利权人的同意。
此外,为加快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和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仲裁调解机构可以对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二)对优先考试的次数有无要求?
在不影响审查质量和整体审查周期的前提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现有审查能力范围内,为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提供尽可能多的资源。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专利权无效的案件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授予的专利数量和本年度未决案件数量确定。
(3)需要优先审查的申请或案件应采用何种申请方法?
为了提高优先审查的效率,新《办法》第七条规定,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建议申请人采用xml格式文件的电子申请,有利于标准化管理,并能充分保证专利申请全过程的快速性和准确性;对于pdf格式或word格式的文件,系统需要时间转换成xml格式的文件进行审核,这将影响整个审核周期。对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对申请方法没有限制。考虑到纸质文件需要较长时间的数据收集和编码,建议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当事人采用电子请求的方式来加快案件的审查过程。
(4)优先权审查请求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发明专利申请人要求优先审查的,应当在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应费用后,在有条件开始实质性审查时提出。
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要求优先审查的,应当在申请人缴纳专利申请费后提交。
对于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缴纳专利复审费或者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后、结案前,可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5)优先审查请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优先权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权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果当天有申请,还需要在申请中提供当天相应申请的申请号。除“同一主题在中国的第一个专利申请和在中国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第一个申请”的情况外,优先权审查请求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知识产权局签署。“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家科技、经济和工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协调的成员单位。
2.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签署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专利复审案件中涉及的专利申请在实体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优先审查;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和调解机构需要提交《审查无效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说明理由。
3.目前,无论是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还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优先权审查请求及相关证明文件都需要提交纸质原件。
(6)“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前(优先权日)已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当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现有外观设计是指在申请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外观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对于专利文件,只能提供专利文件编号和出版日期;对于非专利文件,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面。
(七)“相关文件”是指?在什么情况下你需要提交?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是指证明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符合新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证明文件。
对于新《办法》第三条第四项中已准备实施或已开始实施,且有可能被他人侵犯的内容,申请人或复审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准备好实施,并能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为证明其已经实施或存在潜在侵权,您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的证明,如销售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对于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的情况,只能在优先审查请求中说明;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申请的,需提交相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
新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专利权无效案件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需提供备案通知书、回复通知书、申诉、回复通知书等相应文件。
审查程序
(1)在优先权审查请求被接受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久能就是否同意优先权审查出具审核意见?这个案子能结案多久?
对于专利申请,通常自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3至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是否同意优先审查的审查意见。对于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在收到优先审查请求后,将尽快对请求进行审查,并发出相应的通知,告知请求人是否进入优先审查程序。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优先审查的申请或者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自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45日内发出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在2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在7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在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在4个月内结案。
(二)在优先审查过程中,答复期限是什么?
申请人回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月,申请人回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发行日期”是通知中注明的发行日期。
专利复审案件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优先审查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三)在甚么情况下会停止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程序?
在审查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由于非审判原因导致审查期延长的情况很多。例如,在优先权审查被批准之前,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以满足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需要。优先考试通过后,上述修改将导致考试周期延长;如果申请人的答复期限超过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审查周期将延长;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异常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优先审查。因此,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
1.优先权审查请求被许可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2.申请人的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的;
3.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
4.审查中发现专利申请异常。
(4)在什么情况下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程序将被终止?
在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许多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如果复审请求人拖延答复,审查周期将延长;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被准予之前,当事人可以补充证据和理由,修改权利要求,在优先审查被准予之后,上述情形将导致审查周期延长;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止,审判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的;遇到疑难案件时,为了保证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需要较长的审判时间。因此,对于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该案件的优先审查程序,按照普通程序处理:
1.复审请求人暂缓答复;
2.优先审查请求被批准后,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补充证据和理由;
3.优先权审查请求被批准后,专利权人以不删除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
4.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止;
5.案件的审理取决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6 .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方圆珍
标题:《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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