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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7]36号
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CPPCC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等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配送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改进金融票据核查方式,提高金融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充分体现强化监管、便民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金融票据核查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金融票据的核查分为日常核查和专项核查两种方式。
二、每月使用财政票据原则上在5000份(含)以下的中央单位,要采取日常检查和核查的方法,实行“核旧领新”制度。即票据单位再次申请金融票据时,应将前次申请使用过的票据存根联带到票据监管机构。票据监管机构受理后,应按程序当场核对并核销票据存根,签发新的金融票据。
三、每月使用财政票据原则上在5000张以上的中央单位,要采取专项检查核实。票据单位再次申请金融票据时,应当提供以前票据的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种类、领用数量、起止数量、使用份数、作废份数、领用金额、份数余额等。经票据监管机构审核后,将相关数据录入金融票据电子管理系统,并签发新的金融票据。开展金融票据专项检查时,应当核对并核销金融票据存根。
四是实施金融票据电子化改革的中央单位采用网络电子核查的方式,实现票据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财务和行政部
2017年6月30日
标题: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核销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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