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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傅秋实
为全面了解保险业公司治理现状,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上半年首次开展了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价。
据了解,中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价主要分为四类,即三级运行、内部控制机制、股东权益和集团公司,共151个子指标。其中有124项指标,满分为100分,这是两大指标:三次会议的一级运行和内部控制机制。在三次会议一级运行的相关指标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得分较高,而公司章程得分较低。在内部控制机制的相关指标中,主要缺失的项目是关联交易、内部审计和考核激励。
根据中国保监会通报的信息,中资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一,公司章程的约定和执行存在缺陷。公司的一些章程不符合监管要求,公司的章程被“不同地报告”。二是股东大会管理不到位。存在会议通知延迟、授权程序不规范、文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第三,董事会建设不完善。在一些公司,董事会的人数与公司章程不一致,董事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人员素质结构不合理,有董事长期任职,独立董事制度尚未建立,独立董事的人数长期未达到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人数,专业委员会建设不足,一些公司滥用沟通投票方式。第四,监事会的作用不够。第五,内部授权不合理。
评估结果还显示,个别公司的股东权益存在问题。例如,个别公司股东涉嫌利用溢价进行自我循环注资,为出资融资或在股东层面增加虚假增资;避免持股比例的限制;通过收购股东间接获得控制权;通过股权质押转让股权或变相融资。此外,中资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关联交易管理和集团控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综合评级结果、监管评价得分、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风险进行一对一反馈。各保险机构要抓紧制定整改计划,并根据监管反馈提交整改报告。针对发现的关键问题和机构,保监会还将进行公司治理评估和回顾,重点抽查公司治理有效性、股权资本真实性和关联交易合规性,进一步巩固评估和整改成果,推动保险机构为公司治理风险防控奠定坚实基础。
标题:公司治理有效性先天不足后天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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