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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河森林

乘坐,一种看似双赢的“共享经济”,得到了乘客和司机的认可。但一旦经营过程中发生车祸,双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

据媒体报道,近日,李在北京免费乘车时发生车祸,导致车辆受损。李先生购买了交通保险和商业保险,所以他建议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车辆投保时为家庭用车,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网络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造成车辆危险,未通知保险公司。

像李先生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发生过。

鼓励和发展搭便车等共享经济是全社会的共识,倡导同路出行的朋友乘车,以缓解交通压力,增加对环境的关注。保险公司以搭便车改变了车辆性质为由,拒绝对交通事故中的搭便车行为进行赔偿,背离了发展共享经济的社会选择。

在我看来,是否将搭便车视为一种“操作性”本质上是一种社会选择,而不是保险公司的单方面选择。

当搭便车者、乘客和公共保险公司的“偏好”不一致时,市场经济的“民主选择”就不能得到所有人满意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对个人偏好施加价值限制,以便获得理想的社会选择。

保险公司拒绝为交通事故中的搭车支付赔偿的原因是《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第一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如果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被改装或安装,或者被保险人的家庭用车或非商务用车从事商务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因被保险机动车辆风险增加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也有类似规定。

盘和林: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简单拒赔

事实上,从中央到地方,搭便车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它不是一种操作工具。北京、天津、成都等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做出了“搭便车不属于网络汽车”的声明。交通部发布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网上订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该乘车属于私人客车。

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交通服务司出租车管理司副司长曾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说,“搭便车充分利用了道路和车辆资源,并没有增加道路资源的消耗,这是城市交通体现共享经济的典型方式。乘坐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善意和互助,这显然不同于网络汽车运营。这次旅行不是为了盈利,部分旅行费用只限于燃油成本和运输成本,而不是通过计算里程和时间来收取费用。”

盘和林: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简单拒赔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有代表性的观点:搭便车是一种分享行为。虽然有利可图,但不是为了盈利,也不会改变汽车的用途。因此,搭便车的车主没有必要通知保险公司他们在哪里购买保险。如果司机驾驶的是运营性质的特快列车和共享性质的列车,保险公司是否索赔取决于是什么样的行为导致了事故。

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J·阿罗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意思是说,如果社会中的许多成员有不同的偏好,并且社会中有许多选择,那么在一个民主制度中不可能为所有人都获得满意的结果。

保险公司、搭便车者和公众对于是否“理赔”必须有不同的“偏好”。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民主”,保险公司必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陈述,但法院的判决是不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不可能为所有人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这不利于搭便车等共享经济的发展,也背离了搭便车的社会理想结果。

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在选择社会时提出价值限度。价值限制理论认为,当存在三种社会选择状态时,如果所有个体都认为其中一种不是最优的,或者其中一种不是次优的,或者其中一种不是最差的。如果对个人偏好施加一个价值限制,那么阿罗不可能定理就可以求解。

是否将搭便车视为一种“操作性”,保险公司、搭便车者和乘客都有自己的利益需要考虑。此时,有必要附加社会价值判断,如共享经济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保险公司的普惠金融和安全属性的回归等。对于我们来说,获得一个社会期望的结果并不难,也就是说,把搭便车看作是一种“操作”是不符合社会选择的。

这款车与盈利的在线汽车完全不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与与邻居和同事分享燃料和桥梁费有着相同的性质。此时,保险公司不可能要求他们增加保险范围。从经济正义理论的适度边界来看,搭便车不属于网络汽车,它符合正当理由和正当方式、正当范围和正当领域的要求。

事实上,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风险浮动机制解决搭便车问题。例如,事故发生后,第二年投保时,骑手将不会得到费率折扣,甚至费率会根据事故的程度和频率而提高。

总之,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应该正视搭便车的社会价值,而不是简单地拒绝赔偿,而是应该合理、准确地对搭便车进行定性。保险公司也应该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终实现各方共赢。

(作者是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首席经济学家)

编辑朱昱

标题:盘和林: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应简单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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