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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金融办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实施办法》鼓励网上贷款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要求机构根据贷款人和借款人的风险评估结果实行分级管理。《备案规则》除了规定新设立的网上贷款机构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外,还提出了存管机构的本地化。对于已签署基金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平台,给予一年时间更换存管银行。
对借贷双方实施分级管理
网上贷款行业“1+3”(一法三指引)监管体系建设完成后,网上贷款备案也在2017年最后一个月迎来了明确的时间表。为规范网上贷款机构的业务活动,浙江省金融办于12月18日发布公告,征求《实施办法》和《备案细则》的意见。
《实施办法》从备案管理、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浙江省(宁波市除外)网上贷款机构共提出了30项具体要求。其中,第15条建议“鼓励同业拆借中的信息中介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符合保险业监管要求的信用担保保险服务。”
英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表示,网上贷款行业走向交易所是必然趋势,但走向交易所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未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担保和保险公司的保险服务将成为平台的主要担保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保监会2017年7月发布的《信用担保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禁止保险公司利用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上贷款平台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并规定了借款人的自留负债余额。目前,p2p网上借贷平台很难与保险公司合作,在备案明确后,合作可能会大幅增加。如果平台能够与保险公司合作,贷款人的投资损失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同一自然人、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余额上限进行了控制,与《对等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比,还增加了对借款人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目的、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借款人实行分级管理,避免向不合格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对于贷款人,《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对贷款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历、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或未通过风险评估的贷款人提供交易服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贷款人进行分级管理,并设定相应的贷款限额和贷款目标限额。
辛凯总经理周表示,《暂行办法》的额度是为了引导网上贷款平台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施细则》保护不熟悉投资和财务管理风险、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损失。这项规定不仅有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而且通过禁止性规定保护了相应群体的合法权益。
存管机构的本地化和加强信息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备案规则》不仅明确了新设机构申请备案登记的流程,还对现有机构的备案登记管理进行了详细描述。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运营的网上贷款机构,在申请注册前,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业务范围,明确点对点贷款中的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此外,各区市财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中分类处置的相关工作要求,受理合规机构的备案登记申请;对于整改机构,只有在整改完成并通过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领导小组指定的部门)验收后,方可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金融办提出了存管机构本土化的要求。《备案规则》第14条明确要求网上贷款机构完成注册后,应与浙江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包括分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对已签订基金托管协议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备案登记后一年内更换托管银行。
根据网上贷款主页的数据,浙江有235个网上贷款平台,平台数量排名第四,仅次于广东、北京和上海。网上贷款之家研究院院长俞白成表示,按时完成备案并不难,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给一年时间更换存管银行是人性化的。但是,根据《关于做好p2p点对点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和验收工作的通知》,这些存管银行还需要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评估。
张认为,存管银行的本土化便于监管部门对银行存管业务进行监管,可以有效减少虚假存管的情况;此外,还可以更好地整合本地p2p网上贷款机构的贷款人和借款人数据,形成更加全面的信用数据库,促进信息共享机制的发展。
标题:浙金融办:鼓励合规信保服务 推分级管理和存管属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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