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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过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新办法强调权力下放,并引入了三项切实可行的改革,以进一步促进企业海外投资。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二是取消地方初审和转报;第三,放宽投资者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的最新时间要求。
据悉,在规范企业海外投资方面,新办法突出了自由化与管理的结合,并引入了三项切实可行的改革,以进一步规范企业海外投资。一是弥补管理上的不足,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并采取精确的管理措施;二是创新监管工具,完善协同监管和全过程监管;三是完善纪律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行为记录。
近年来,随着国内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海外投资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一些海外投资活动超出了现有的管理边界,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方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纳入管理框架并不意味着纳入审批和备案管理范围。对于投资主体控制下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不涉及资产、权益的直接投资,也不涉及投资主体提供融资和担保),新方法采用“事前差异化管理、事后全覆盖”的管理理念,不仅弥补了不足,而且更加准确。对敏感项目实施审批管理。对于非敏感项目,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应不经备案即告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信息;然而,如果中国的投资少于3亿美元,则无需申报或通知。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参照执行。
针对境外投资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网上监控、访谈和信函、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新方法引入了项目竣工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问题查询和报告等制度。,完善对境外投资的全过程监管,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针对恶意拆分、虚假申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批准文件或备案通知、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不报不报、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明确了惩戒措施,加大了惩戒力度。同时,提出了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行为记录和实施联合处罚的新措施。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这些新措施改善了事后监管,有利于海外投资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随着监管更加精确和有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真正合规的海外投资将从中受益。
标题:《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印发 三项改革突出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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