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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和其他数字贸易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根据emarketer发布的最新《2019年全球电子商务报告》,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全球电子商务份额的54.7%,物流快递份额的40%。然而,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特点与欧美不同。欧美的数字贸易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软件、音乐、视频、游戏和数字服务等数字产品。中国数字贸易的优势是基于商品贸易的电子商务平台。传统的对外贸易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和电子平台完成的,传统的货物贸易是实现交易的主要方式。因此,中国应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并根据自身特点,重点依托中国货物贸易的竞争优势和大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国际影响力优势,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作为规则制定的重要内容,从而抢占规则制定的制高点,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促进贸易的高质量发展。
首先,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谈判,加强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数字贸易规则对话,明确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不断增强引导问题的能力,扩大与“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贸易合作,积极探索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和需求的规则体系。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和支付系统、推进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等方面,我们将形成制度研究和咨询安排,逐步构建区域性数字贸易规则框架。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全面统计、税收、贸易便利化、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体系建设,逐步形成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标准体系,争取主动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
第二,建立和完善国内数字贸易规则。建议尽快制定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对应的国内数据保护规则,形成一般规则与行业规则、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与跨境交付相对应的国内监管体系和与数字贸易相关的投资管理体系。支持系统应包括与个人数据使用规则、互联网接入和使用规则、电子交易认证和跨境数字传输有关的国内规则。在数据管理和电子交易等各个分部门逐步建立国内规则。我们可以在条件成熟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放数字领域,探索一套国内监管体系和监管体系,并逐步将其应用于高层次自由贸易区协议谈判。
第三,加快与数字贸易相关的立法。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立法相对滞后。要建立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必须加快与数字贸易相关的立法。通过相关立法,明确了数字贸易的边界,明确了跨境数据流的立法,提高了数据使用和审查的透明度,减少了阻碍数字贸易发展的国内和国际障碍。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对敏感个人隐私数据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严厉打击各类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标准格式合同管理、安全协议约束、跨境数据流风险评估机制等配套监管措施。
第四,深化数字贸易相关体制机制改革。依托现有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全国数字贸易综合试点,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数字经济规则和标准。探索建立以客观性、透明性、安全性、分散性和共识性为特征的数字贸易信用信息系统机制。探索推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的国际跨境互认,保护跨境数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和隐私。探索建立国际离岸数据中心,建立物理隔离的数字特别监管区,并在该地区实施各种改革政策。
第五,扩大数字贸易的开放。加快推进全国范围内的“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国外市场准入和监管措施,为进一步推进数字领域的开放做顶层设计。在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监管体系下,完善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和技术体系,建立数字支付监管体系,及时开放数字支付服务,为积极探索数字贸易监管体系积累经验。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数字贸易合作和经验交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为沿线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带动各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提升中国数字贸易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作者:商务部外贸司,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
标题: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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