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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切实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及时实现依法维权中胜诉方的权益。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承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定性一年。为什么很难执行法院的有效判决?“难以执行”和“不可能执行”之间有什么区别?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6月8日召开的全国政协双周咨询会上,全国政协12名委员相继发言,从法律保障、联合处罚、信息化建设、实施援助和综合管理等方面,就如何解决实施中的难点问题提出了很好的策略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协商之路)

实施困难的原因复杂多样

近年来,人民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了很大提高。然而,执行的困难仍然是社会各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在两周一次的协商会议上,委员会成员普遍认为,实施困难背后的问题实际上是相关制度不完善、社会治理能力薄弱、社会法治意识淡漠、市场参与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协调推进和综合政策。

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协商之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认为,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立法供给不足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据唐介绍,我国目前的强制执行程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部分中规定的,但该部分只有35条,简单易行。在实践中,会导致执行混乱和执行中的一些不规范,从而影响执行程序的有效运行。因此,他建议尽快制定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将强制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法分开。此外,他还建议,在特定情况下,公共当局可以利用其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并充分发挥破产机制作为解决“执行困难”的“清道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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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实施效率的不断优化,在基本解决实施难题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然而,在信息化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对遗嘱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检查和控制的形式以及网络控制的功能尚未实现全面覆盖;联合纪律措施中信息应用的推进速度不够快;已经实现的信息技术应用功能还没有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得到优化。”CPPCC全国委员会委员孟庆丰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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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王光宪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套房”的问题,即遗嘱执行人拥有的财产价值大于或远远大于其本人所欠的债务。“例如,遗嘱执行人的财产价值1000万英镑,欠他人100万英镑,而遗嘱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如果这种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中标方就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

“难以实施的疾病是在法庭上,原因是在社会环境中。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是促进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CPPCC常委吕忠梅说。

合理区分和定义“难以执行”和“不可能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普通人无法正确理解和区分“难以执行”和“不可能执行”。有些人甚至将法院判决文件描述为“司法白条”和“一纸空文本”。因此,委员会成员建议合理区分和界定“执行难”和“执行不可能性”,建立依法撤销执行不可能性案件的机制。

无能力履行案件是指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而不能客观履行的案件,经济状况是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的主要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用尽了各种执行措施,它也不能恰当地执行它们。

王光贤认为,在认定“执行不能”案件时,要加强制度执行的刚性,在认定执行不能案件、评估主体和评估方法上,要发挥NPC代表、CPPCC委员、执行监事等第三方的作用,以扩大社会的积极影响。同时,加大对“一套”问题和破产企业执行难的研究,逐步加大执法力度,使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得到有效执行。

如何解决执行失败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庄建议,通过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下,对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给予救济,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一方面,要加大各级司法救助资金的财政投入,合理分配政法部门司法救助资金的份额或比例,拓宽救助渠道,建立司法救助与政府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对于无法实施救助的当事人,我们必须做好与中央政府明确的扶贫政策的衔接,明确救助标准,依靠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纳入扶贫或政府的社会救助体系。消化一批无法执行的案例。”庄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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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部分委员建议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营造守法、守信、违法、失信的社会氛围,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和规避市场风险,增强风险预见和防范能力,科学理解“难执行”和“不可能执行”的界限,从源头上防范“难以执行”。

要从根本上解决实施困难,必须打“组合拳”

在为期三小时的咨询论坛上,委员们结合研究和自身工作经验,提出了解决实施困难的见解。委员们认为,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该采取措施并举,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制度建设为支撑,在党委领导、政法委员会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赞助、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大的执行工作格局。

讨论中,委员们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解决实施困难的效果表示赞赏。作为解决执行难的一项重要措施,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和连带信用处罚使老来“一地失信,处处受限”。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从2013年10月到今年5月,全国法院共公布了1059万起不可信赖执行人案件。随着共同处罚作用的日益突出,执行人的自动履行率有所提高。一组数据显示了信用惩罚的作用:通过信用惩罚系统,共有1122万人被限制购买机票,427万人购买了动车和高铁车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不可信赖执行人名单,限制不可信赖人担任22万人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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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全国政协委员王均金建议进一步限制食言者的高消费,如入住星级酒店、购买高价值金融产品和购买房地产,并限制其股票投资、股票交易和投标等商业活动。一些成员还建议加强对不诚实行为的联合处罚和打击抵制执法,并建立一个不敢逃避债务、不能逃避债务和不愿逃避债务的制度体系。

对于一些地方政府不重视诚信,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书的情况,委员会委员李认为,政府部门要带头履行法院的有效判决,树立守法诚信的良好形象。加强考核问责,通过约谈、通报、取消初评资格等措施,追究未能履行有效判决的党政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维护政府部门的法治诚信良好形象。

全国政协委员窦荣兴认为,重庆的“富重庆模式”值得借鉴:重庆协调地方政府资源,打包处置重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借壳上市等方式有效重组问题企业。,最终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减少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避免大量诉讼案件。

此外,许多成员还建议大力探索和推广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实施领域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完善网络实施管控体系,推进信息化与实施工作的深度融合,加快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插上科技“翅膀”,以解决实施难题。

委员们在会上表示,要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必须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联系各方,同时采取多种措施,标本兼治,以达到“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和公正”的目标。

《人民日报》(2018年6月13日,第20版)

标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协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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