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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三比一、一减一补”五大任务以来,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去杠杆化”。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债转股市场化的目标定位和操作方法,意味着本轮债转股正式启动。债转股不仅可以降低企业杠杆率,促进企业股权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有效化解银行信贷风险。
据统计,从政策出台到2016年12月的短短两个月内,以工、农、中、建、贸五大银行为龙头,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了十多个单笔债转股项目,总规模超过1400亿元。从2016年11月底开始,五大银行都计划投资建立第一批银行债转股公司,一些股份制银行也在积极筹备专门从事债转股的实施机构,加快发展债转股业务。据了解,试点企业从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扩大到民营企业,从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扩大到外贸、交通、通信等领域,正成为我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点评:董喜伟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学院访问研究员
近年来,中国企业杠杆率高,债务规模增长过快,债务负担不断加重。高企的公司债务将导致债务风险增加,抵御内外风险的能力下降,以及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隐患。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下一阶段企业去杠杆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方向,有序推进,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另一方面,进一步表明了坚决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信心和决心,坚持法治原则,通过营造良好的市场和政策环境,依法合规开展降低杠杆率工作。
与1999年第一轮债转股中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债权的方式不同,本意见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换为股权时,应将债权转让给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将债权转换为目标企业的股权。该模式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风险隔离,避免债转股企业的风险直接传导给银行;第二,通过执行机构,债转股企业可以得到更加集中和专业化的管理。商业银行没有很多时间和精力参与债转股企业的日常管理,债转股不能在短时间内退出。第三,这将有助于解决银行实施债转股时的资金占用问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持有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两年内为400%,两年后为1250%,但通过实施机构持股并不存在这一问题。
五大商业银行出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对于推动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服务实体经济具有积极意义。银行有自己的子公司进行债转股
标题:新一轮银行债转股启动银行业助力“去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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