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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年金制度改革需要引入多项改革措施,包括放宽年金加入条件、实施自动加入机制、放宽投资范围、引入生命周期基金产品和违约期权等。这些改革措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一个整体,需要一套顶层设计。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是放开年金的个人投资选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年金保险职工的投资权一直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年金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操作决策和期权都是由企业而不是被保险员工来行使的,这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首先,不可能建立一个真正的特区养老金计划。dc企业年金的真正含义在于员工自主缴费、自主投资和自主选择养老金领取方式。在没有个人选择的情况下,这些无法实现;第二,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不合理。在当前的年金治理结构中,企业作为雇主,承担着选择年金管理机构的权利和承担投资风险的责任。在该模型下,企业的投资决策趋于保守,倾向于选择低风险的投资策略,不允许年度投资业绩出现损失;第三,从实际冲突的角度来看,企业中参与年金计划的员工人数从几十人到几千人不等。员工的年龄、收入和退休储蓄因人而异,企业进行整体投资的方式不能满足每个员工的要求;第四,带来企业年金绩效考核机制的错位。在现行的年金绩效考核体系中,作为客户的企业大多以短期绝对回报为目标,并对管理机构进行评估,这导致投资经理满足客户需求的短期投资趋势明显。
在当前的企业年金制度改革中,放开投资选择权迫在眉睫,这不仅促进了客户需求导向的确立,提高了员工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对于稳定资本市场、引入长期价值投资也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监管政策的改革,投资期权自由化需要结合当前年金市场的运行环境,借鉴国际经验,引入适合中国年金特点的制度安排。
首先,采取渐进自由化战略,实行有限的个人选择。在年金投资期权的设计中,应采用渐进自由化策略,并实施有限期权制度。在期权自由化的初始阶段,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每个年金计划可以选择的投资产品数量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好不超过五个,并可以根据风险类别设置不同低、中、高风险的几组投资基金产品。
其次,在企业年金的启动中引入期权制度。在职业年金的投资运营过程中,社保机构如果行使年金的投资决策职能,必然会面临管理困境:一方面,政府机构的投资缺乏相应的治理结构和专业人才,风险点难以防范;第二,市场风险由政府承担,从长远来看,这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个“有保证”的投资利率,这将带来额外的财政负担。
第三,个人选择的实施应该简单、透明和易于操作。个人选择权的自由化应基于简单和连续的原则,并应制定一个可操作的实施程序。从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在下一次改革中,应大力推进专业化养老管理公司的发展,从信托、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等方面为参与成员提供一站式投资服务。
标题:放开投资选择权是年金制度改革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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