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54字,读完约3分钟

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关于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动了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解决了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意见》指出,执行案件向破产审查的转移,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转换和衔接。不同法院以及同一法院的内部执行部门、备案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影响司法效率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严格把握“强制执行和破产”的条件,《意见》明确规定,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符合以下要求: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的任何执行案件的遗嘱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交破产审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这里提到的当事人的同意仅限于明示的书面同意。在双方既不同意也不反对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默示推定来假定他们的同意。就破产原因要件而言,只要债务人被强制执行且无财产或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就可以被视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与破产原因是一致的,即具有转移出去的实质要件。

根据意见,执行案件应当转入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管辖层面,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例外的管辖制度。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有审判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同时,《意见》规定,执行法院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交破产审查相关事项的通报和咨询,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交破产审查的内部决策程序。为减少不同法院之间移交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交不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应先报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批后再作出移交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全国各级法院将首先从无待执行财产的案件中筛选出企业法人为执行人的案件,然后利用最高法和地方各级法院的网络监控系统进行查询。在此基础上,一批符合破产条件、无经营资金、无营业场所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下落不明的案件,以及相关当事人申请尽快移交破产审查、率先启动破产实施的案件。

最高法发文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不能执行的案件移交破产审查后,相当一部分企业可能没有资产或资产不足以抵销破产费用。此时如何保护破产费用是一个难题。”他说,原则上,法院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降低破产案件的诉讼成本;对于包括管理人报酬在内的其他破产费用,地方法院可以考虑采取鼓励利害关系人垫付费用、从其他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解决破产费用、设立管理人报酬保证基金等措施。

标题:最高法发文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

地址:http://www.tehoop.net/tpyxw/55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