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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扩大至全国。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在31个城市实施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实施表明,国家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副教授索凌燕表示,这不仅是因为商业健康保险是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工具,也是因为商业健康保险在减轻国家医疗支出负担、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效率和医疗保险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推动作用。

税优健康险试点7月起推至全国 有望撬动600亿元至800亿元增量保费

三部门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在计算当年(月)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购买符合员工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和薪金,作为个人购买,并按上述限额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是超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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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这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降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成本。”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斌表示,试点扩大到全国将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巩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向全国推广税收优惠的健康保险政策,是中国健康保险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对促进中国健康保险的发展具有长远的积极作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总裁宋福星认为,推广税收优惠的健康保险将极大地激发全社会对健康保险的认识和需求,培养人们购买健康保险的消费习惯,有效地促进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就适用对象而言,通知规定,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领取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取得收入的承包人。

通知还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包括具有保障功能的全民保险方式和最低保障收入账户,包括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被保险人是年满16周岁不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的,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过去的病史和保证续保而拒绝保险;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自付费用,以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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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福星介绍说,在税收优惠的医疗保险政策在全国推行后,预计将引发600亿元至800亿元的保费增量。去年,26家保险公司在31个试点城市销售税收优惠健康保险,保费总收入1.18亿元(67272份保单,平均每份保单1760元),实现零突破。“在试点过程中,业界积极探索,从零开始总结了一些经验,为下一步的税收优惠医疗保险奠定了基础。”宋福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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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征管方面,通知规定,单位统一组织购买符合职工要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或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负担的部分以真实姓名记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表,视同个人购买,从购买产品的次月起,每月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扣除。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劳动报酬所得,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从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当月起,每月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扣收。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商和租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合格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三部门要求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多个环节和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有效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曾金华金曜)

(编者:梁

标题:税优健康险试点7月起推至全国 有望撬动600亿元至800亿元增量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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