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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电-据中央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北京市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区分离婚一年内贷款人的住房信贷政策,严格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对于离婚后一年内的抵押贷款申请人,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认真核对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严格执行首套住房贷款认证标准;严格审查首付资金来源,禁止各种“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防范投资投机引发的信用风险。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所有相关单位:
自2016年以来,北京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快速增长,各商业银行在拓展按揭业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四部门《关于完善商品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建建发[2017]3号),防范住房信贷业务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房地产信贷控制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府“住用房,不投机”的总体要求,继续严格控制个人购房贷款增量,严格执行差别化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配合北京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北京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控制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严肃追究违法违规机构的责任。
二是离婚一年内对贷款人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据有关报道,最近,通过离婚享受第一套住房贷款政策的购房家庭数量有所增加,这不仅影响调控政策的效果,还容易导致产权纠纷、还款能力下降等问题,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住房信贷风险。因此,对于一年内离婚的按揭申请人,商业银行应参考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两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是认真核对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严格执行首套住房贷款认证标准
在审查住房信贷业务过程中,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规定查询北京市住房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商业银行在将公积金贷款数据录入信贷信息系统之前,定期汇总按揭客户信息并提交至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经审核后将公积金贷款记录统一反馈至各商业银行。如果已经查询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确认购房者有商品房贷款记录,他们就不能再查询公积金贷款记录,并遵循二手房贷款政策。各商业银行对购房家庭的住房记录、商品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查询,应建立档案备查。
四是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禁止各种“杠杆”金融产品用于购房首付
根据“了解客户”的原则,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认真检查买家首付资金来源,拒绝向使用“首付贷款”等金融产品杠杆的客户发放贷款。同时,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贷款和其他无担保信贷的管理,严禁以消费贷款和个人商业贷款的名义发放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5.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防范投资投机带来的信用风险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月收入比例(不超过50%)等政策要求,加强对购房者收入证明材料的审核。如果购买者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或不符合月收入比例要求,则不允许贷款。对于成年、失业、无固定收入、还款资金来自其他共同付款人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收紧住房贷款条件,原则上可参照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六、合理评估住房价值,增强识别和防范住房信贷风险的能力
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房地产的真实价值评估,提高客观判断和评估房地产真实价值的能力,并根据房屋的合理评估价值进行贷款。商业银行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作评估时,应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约束和评估,避免道德风险。
七、加强对分支机构网点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和网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分支机构和网点严格遵守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和自律机制确定的自律要求。违反分支机构联网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八、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建立商业银行合作中介机构退出机制
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配合其他机构提供首付贷款、首付贷款等非法金融产品和服务。各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与经有关部门认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管理部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4日
(负责编辑:孙丹)
标题:央行8措施严控北京房贷:离婚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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