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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农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是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体现。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巩固农业发展基础,实施科技储粮战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1年至2016年,中国完成了约4.8亿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粮食生产能力提高了10%-20%。农田抗灾减灾能力提高,为国家粮食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我国的农田基础设施整体上还比较薄弱,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仅占基本农田面积的30%左右,抗灾减灾能力不强;中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4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半。高标准农田建设存在专项规划与部门资金安排不协调、建设内容不充分、建设管理不到位、建设后管理和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需求将继续增长,保证有效供给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在有限的耕地上,要实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必须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核心生产能力。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成8亿亩耕地,10亿亩高标准集中连片、稳产高产、生态友好型耕地。这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出发点,是增强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加快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应以确保粮食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主线,以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建立健全协调促进机制,加强资金整合,加大投入,提高建设标准,丰富建设内容,加强后期建设管理和保护。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负责分工和协调推进;多元化投资和社会参与。
鉴于当前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现实,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实施意见的力度:
加强规划和资本整合,形成合力。在规划方面,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将全省(区、市)新增粮食生产能力与农业综合开发衔接起来,完善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设立部门。上下联动,全省工作机制全面负责;在布局上,各省(区、市)要按照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优先安排已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水土资源条件良好、发展潜力大的地块建设,积极支持贫困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中低产田改造。优先将大型粮食种植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的土地纳入规划范围和年度建设计划,推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机械化农业生产,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在资金整合方面,试点省份应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整合,完善政策,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统筹安排的长效机制,为更大范围开展资金整合提供参考。
合理确定施工内容,提高施工质量。各地要按照《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组织开展田、水、路、林综合治理。在骨干灌排渠道畅通的基础上,协调推进土地平整、灌排沟渠、田间道路、农田林网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重视土壤改良和肥力提高,同时采取农艺和工程措施。大力推进深耕节水灌溉,促进水土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确保完成的耕地达到集中连片、抗旱防洪、高产稳产、生态友好的标准。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打造全国“一张图”。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体系,实现项目精细化管理。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信息管理机制。今后,各地和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将纳入上述监管体系,形成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一张图”,实现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加强化工建设后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其长期发挥作用。针对一些地方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存在的“重建后轻管理”、忽视建设后管理和保护的问题,各地要按照先建设机制、后建设工程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后管理和保护的长效机制。高标准农田建设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给使用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做好登记。签订协议,明确工程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资金,确保管护到位。
加大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完成到2020年建成8亿亩的任务,力争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从2017年到2020年,需要建设3.2-5.2亿亩高标准农田,资金需求巨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支农投资的重点,不断加大投入,推进资金整合,支持地方高标准农田建设,合理制定不同类型地区的亩均投资标准。各地也要调整和优化本级财政支出结构,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支持范围。同时,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等多渠道资金参与高标准农田的建设和管理。各地可探索将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作为补充耕地指标,在占补平衡中,适当安排指标调整收入,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实施委托建设、特许经营和采购服务,支持新的经营实体和工商资本投资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创新投融资模式,支持地方和社会资本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等金融服务。(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
(主编:范黛玉)
标题:高标准农田建设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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