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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移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公民迁出户籍管辖区。迁出前,由本人或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并注销户口。”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自到达迁移地之日起三日内到城市迁移,十日内到农村迁移,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迁移证,注销迁移证。”
该条例进一步放宽了人才定居的条件,并提议取消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进入家庭的年龄限制。此外,即使高层次人才选择不进入家庭,他们的配偶也可以直接申请进入。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29日,深圳2017年人才引进业务系统重启,年轻、专业、高技能人才引进条件进一步放宽。
具体来说,35岁以下的全日制大专、4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45岁以下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已投保3年以上的短期高级工、40岁以下的短期技师均可直接引进,比以前有所放宽。
除了引进和安置人才之外,最新的《深圳市户籍条例》还增加了“户口+社会保障”的渠道。对于持有深圳市居住证并有合法稳定的就业和居住(包括租赁)的人员,其户籍积分的主要指标是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和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或合法租赁住房)的年限。
上述规定还规定,市政府设立“人才伯乐奖”,奖励为本市人才培养和引进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引进和培养期限的限制,并给予奖励。
为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条例提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机构可以为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人员。科研人员可以在科技企业兼职,按规定领取工资。
此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本市离职创业。如果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返回原单位,他们将继续计算其服务年限,并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
深圳有通过制度创新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的传统。1987年,深圳市颁布了《科技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和《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暂行规定》,给予民营高科技企业“生育证”。
这项人才法规也突破了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改革了人才工作领域的两项行政许可制度。
一是取消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度,以减少行政许可对机构设立和行业发展的限制,建立通过市场和社会认可促进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机制。
二是取消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
标题:深圳放宽人才落户条件 深圳人才落户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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