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815字,读完约25分钟
中国经济网编辑: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为把握五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的现状,总结有效做法和经验,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督促各方切实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责任,文化部于2016年组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检查,并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便于公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不同地区的交流与学习,特发布《各地区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告全文如下:
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配套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推动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推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1.地方性法规的出台
截至2016年8月31日,全国已颁布72部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云南省制定了20部相关地方性法规,立法数量居全国首位。目前,全国有24个省(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贵州、云南、西藏自治区、陕西、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中,17个省(区、市)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前,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颁布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在《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海南省和四川省尚未出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但实施了省级以下相关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大多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形式,如《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湖南省和西藏自治区采取《办法》的形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办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基础上,一些省市增加了符合本省实际的内容。例如,《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未履行传承义务和保护职责的,经调查核实后,将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省级以下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综合保护条例,如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玉屏县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也有保护规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江苏省昆曲保护条例》、《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卉保护条例》等。
2.颁布配套规章制度
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规范使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许多省(区、市)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市、浙江省、广东省、安徽省等。
一些省(区、市)也采取创新形式加强资金使用。例如,北京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也采取了“以奖代补”的办法,每个学习中心每年奖励2万至5万元,由市级传承人培训的学徒每年奖励5000元。
为加强规范化管理,许多省(区、市)制定了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管理、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家评审、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例如,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审发证实施细则》,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办法》,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和保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法律的形式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和保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截至2016年8月31日,中国各省都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基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学习和传播活动,组织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评价。
1.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方面,
从2011年到2015年底,省财政共投入16.3731亿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财政平均投入5117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省(市)包括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和陕西省。其中,四川省以2.3652亿元排名前三,浙江省1.874亿元,北京1.355亿元。
2015年,省级财政投入3.8719亿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财政平均投入1210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北京、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和甘肃省等15个省(区、市)投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1000多万元。其中,浙江省以4720万元排名前三,北京为3719万元,贵州为2616万元。
一些省份设立了专项资金定向项目。例如,浙江省专项资金中有500万元用于昆曲定向保护,300万元用于古籍定向保护。一些地区还设立了“文化遗产日”活动经费,专门用于保障“文化遗产日”的宣传活动。
2.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方面,
2011年至2015年底,全国各市财政累计投入10.1909亿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均3185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累计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区、市)有11个,包括北京、山西、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和西藏自治区,其中四川、浙江和广东位列前三,分别为1.4651亿元、1.2627亿元和7018万元。
2015年,国家市级财政投入3.0931亿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市级财政平均投入967万元(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自治区、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重庆、四川、西藏自治区等11个省(区、市)投入1000多万元。其中,福建省以5903万元排名前三,四川省为3736万元,浙江省为2622万元
3.就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而言,
从2011年到2015年底,全国各级县财政共投入专项资金12.3656亿元。2015年,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3.2122亿元。
自《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以来,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成为《自强不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力保障。在实地评估中,一些没有设立专项资金的县在公共文化项目资金中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资金。
相对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投入更多。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贵州省国内生产总值排名相对较低,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走在全国前列,为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有助于我们了解和掌握该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生活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继续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奠定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1条至第16条明确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基本摸清了家庭背景,形成了一系列成果。主要包括:
1.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和资料
例如,北京编辑出版了《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共47卷)和《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历史》(共10卷)。吉林省出版了《延边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图集》。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了《广西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丛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翻译出版了《姜格尔》、《玛纳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卡姆艺术》等专著,以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图画书(一)》等书籍。
2.制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型纪录片
这些纪录片通过传承人口述、后续拍摄和场景再现等形式记录、保存和向公众展示当地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例如,北京制作并播放了188集大型纪录片《看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庆制作并播放了一系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纪录片《巴渝寻宝》;安徽省和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纪录片《徽韵》。
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各省稳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建设。其中,浙江省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的新应用模式,尝试通过平台提交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数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指标(试行),由主观判断转变为客观数据评价。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8条规定:“国务院制定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日趋完善。截至2016年,已公布1372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含子项目)和13087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1 .依托传统节日“文化遗产日”等。,组织大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各地以传统节日和“文化遗产日”为契机,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例如,浙江省在2013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主办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电视春节晚会,该晚会在元旦晚上由浙江电视台教育科技频道播出。湖南省举办“多彩潇湘——文化遗产日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天津先后举办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京津冀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展、天津非物质文化遗产师生同台演出、舞台剧《记住天津——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徽省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展览。
2.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校园
各地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青少年中的传播,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校园活动。例如,河南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和河南省其他29所大学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心。福建省晋江灯谜走进校园已经举办了三次了。重庆已经命名了55个中小学和中专非遗传教育基地。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6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完整的特定区域,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域整体保护。”截至2016年,中国已在16个省(区、市)建立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多个省建立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
4.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
截至2016年,中国已建成第一批和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国家示范基地,共计100个。许多省份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这些示范基地注重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传承性,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通过生产、流通和销售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
5.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
各地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全面记录、整理和保存传承人掌握的知识和精湛技艺。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了濒危项目应急保护“双百工程”,完成了70多个项目的实践过程和207名传承人的应急记录。自2012年安徽省启动濒危项目抢救项目以来,已完成72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50多个省级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收集和记录,书写文字约35万字,形成10tb的数据,编制出版实地调查笔记6万余字。
(六)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支持他们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至第31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截至2016年,文化部共评选出4批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有14928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被各省(区、市)批准公布。在评价中,传承人普遍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他们的社会地位、社会认可度和传承责任感都有所提高。
为了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各地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北京、内蒙古自治区、上海、浙江、山东、广东和重庆除了中央政府给予全国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度补助外,还给予全国代表性传承人0.3-2万元的补助。例如,北京每年给每个国家代表性传承人2万元,广东给每个国家代表性传承人1万元。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向60岁以上的全国代表性继承人发放60%的养老保险补贴。
截至2015年,除黑龙江省外,31个省(市、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向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发放学习补贴,补贴金额从1万元至2万元不等。例如,北京和广东省是省级代表继承人,每人每年支付2万元;天津、上海、山东、重庆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缴纳6000元;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十三个省(区)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
还有一些省份向县级代表性继承人发放补贴。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4个县(市、区)设立了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补贴。
2.支持传承人开展教学、艺术传承等活动
一些省份公开为一些后继乏人的项目招生,并举行学徒仪式。例如,陕西省为陕北民歌全国代表性传承人王向荣、陕西戏曲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李东桥等传承人举行了学徒仪式,增加了社会关注度。为了保护采茶戏项目,湖北省采用了“一带一带”的模式,由著名的传承人采用“一带一带”的模式来传承和帮助他人,并以“新老结合”的方式传承技艺。
3.支持继承人参加社会福利活动
组织和支持继承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例如,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福建省通信广播电台举办了“倾听?见——用声音迎接非物质文化遗产,收集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声音和图片,在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制作带插图的“声音墙”,供游客用手机扫描代码。天津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讲座,向公众讲述和传承人们学习艺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故事,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4.积极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小组培训计划”
各地积极组织传承人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计划”。该计划有利于提高传承人的文化素养、学习能力、传统工艺设计和生产水平。文化部通过中央政府共拨款1.1亿元,支持各地160项学习、研究和培训,培训人次8700人次,包括各地拓展培训。2016年,近1万人参加了培训。在这次评估中,传承人普遍表示,通过这个计划,他们不仅学到了新知识,开阔了眼界,还增强了对自身技能和创造力的信心,提高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一些学生成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带头人,出现了一人培训一人推动的现象。
5.试行继承人动态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1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继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评估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地方都实行了对继承人的动态管理。2012年,河北省文化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审发证实施细则》,尝试对代表性传承人实施动态管理,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价回复和有效期限资格认证制度,建立退出机制。安徽省、云南省、山东省、海南省等。还实施了继承人动态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了代表性继承人退出机制。根据《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重庆市取消了6名未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承能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七)完善非遗留保护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7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和保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有序发展。十年来,随着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成立,各省相继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截至2016年8月31日,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自治区、陕西、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21个省(区、市),天津、河北、内蒙古自治区、上海、江苏、福建、海南、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被列入社会文化部门或公共文化部门。截至2016年8月31日,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全国31个省(区、市)均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其中14个为独立机构,具有独立编制;其中17家采用“一个机构、两个品牌”的模式,隶属于省艺术研究院、省文化中心、省群众艺术馆等机构,没有独立筹建。保护工作由兼职或转岗人员完成,远远没有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和保护。市县基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设立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类似。由于人员短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都有人员临时转移。专职人员短缺、人员流动性大、专业基础相对薄弱,已成为保护机构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
四.问题与建议
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五年来,各地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制度不完善
五年来,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进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法律法规体系,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北京、天津、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海南省、四川省和青海省等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尚未颁布,因此应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不足,来源单一
五年来,各省财政投入逐年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财政保障逐年增加,但仍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省普遍存在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相对单一,主要来自政府投资。除中央财政投入外,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投入。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保护资金投入也不同,但地方财政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普遍存在,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缺乏激励机制
五年来,各地逐步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但尚未完善。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普遍面临人员少、工作量大、流动性大的困难。存在兼职人员责任心和专业基础薄弱,难以胜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工作的问题。在一些省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后,工作人员来自不同的部门,教育水平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精神。此外,缺乏对员工的激励机制,员工的积极性不够。
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支持不足
对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和传播活动的支持单一且不足。一些艺术院校改革后,面临着商业压力,一些传承人的待遇受到影响,出现了无人愿意学习、无传承人的局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超过50%的在世的国家代表继承人年龄超过70岁。开展遗产继承人抢救记录工作迫在眉睫。在评估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一些继承人在抢救记录中已经去世;一些继承人太老了,不能充分展示他们的技能。
(2)建议
根据各省在综合自查报告和评估中的反馈意见,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
1.继续加强宣传工作,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认识
一方面,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范围。除了在文化系统、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进行宣传外,还应在全社会进行宣传。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特别是网络媒体等渠道,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法律保护社会氛围。努力吸引更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另一方面,要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中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重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了解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2.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政策法规
尚未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省份应加快立法进程。修订完善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等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多层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此外,建议引入继承人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评估要求和相关管理程序。
3.加大资金投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保障
总的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但仍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由于各地金融形势不同,金融资本投资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应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同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拓宽资金来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4.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加强工作队伍建设
推进各省(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设,设立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公室和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增加人员编制,组建国家、省、市、县级管理保护机构。要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水平,增强人员稳定性,为依法管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建议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0条的规定,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定期表彰和奖励,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营造良好氛围。
5.拓展传承传播路径,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8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采取多种支持和资助方式(如贴息贷款、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可以用来为继承人的继承活动创造条件。鼓励传统传承与师徒相结合、家庭传承与现代职业培训相结合。建议坚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培训计划”,使传承成为人的传承,而不仅仅是个体传承人的传承。建议进一步加强抢救记录,扩大记录传承人范围,在传承人最佳时间进行记录。可以进一步落实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传承人履行义务和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逐步形成正常的监督体系。同时,要充分利用空公共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
6.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和合理利用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关于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抢救性保护和重点保护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区域整体保护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关于保护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各地在工作中要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的关系,认真总结整体保护和抢救性保护的工作经验,探索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模式。要处理好申报与保护的关系,避免“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的规定和第三十七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规定,要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综上所述,该法实施五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在文化部的大力指导下,各地积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得到大力推进,成效显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指导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更加科学、规范和持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
1 .各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法规统计
2 .各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汇总表
三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概述
四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构统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2016年12月28日
标题:各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评估报告
地址:http://www.tehoop.net/tpyxw/9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