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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意见》要求改革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配置和使用统计评估方法,实行配置和使用比例与购买金额比例双线统计评估。原则上,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公共和非公共初级卫生保健机构及村卫生室的国家基本药物比例应达到80%,购买金额比例应达到60%;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应分别达到65%和35%;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应分别达到53%和20%;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应达到53%,购买金额的比例比同级综合医院可降低5%。公共医疗机构应当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作为处方审查的重点内容。
《意见》提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激励机制。卫生和财政部门应将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与在基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补贴分配挂钩。继续深化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超额留存、合理超支分担”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制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和合理用药。药品和医用耗材省级集中采购平台应标明国家基本药物,并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还应标注国家基本药物,以确保医生优先使用。(洪雁·切·宸妃)
责任:吉爱玲
标题:辽宁全面实行基本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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