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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发布文件编号]公告2017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17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通告

2017年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

法规),2016年10月24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即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共聚甲醛行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被倾销,国内共聚甲醛行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收取押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商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根据本初步裁定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

正在调查的产品名称:共聚甲醛,也称为聚甲醛共聚物,或聚甲醛共聚物。

英文名称:聚甲醛共聚物、聚氧亚甲基共聚物、共聚物型缩醛树脂或缩醛聚合物等。英文名通常简称为POM共聚物。

化学式:-[CH2-o]n-[CH2-o-CH2-CH2]m-(n > m)。

物理化学性质:共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热塑性树脂,具有-ch2-o-主链和-[ch2-o-ch2-ch2]-嵌入键(ch2-o-的含量大于50重量%),常温下通常为乳白色或淡黄色颗粒状固体,满足以下性能指标:

溶液质量流量(190℃,2.16升)/(克/10分钟)

≤4

4< ≤7

7< ≤11

11< ≤16

16< ≤35

35≤60

> 60

熔化温度/℃

160≤ <170

密度/(克/立方厘米)

1.38~1.43

屈服应力/mpa

≥58

≥60

断裂时的标称应变/%

≥20

≥15

拉伸弹性模量/mpa

≥2400

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kj/m2)

≥5.5

≥4.5

≥3.0

1.8mpa载荷变形温度/℃

≥85

主要用途:聚甲醛具有良好的机械综合性能,如高机械强度、高抗疲劳、高抗蠕变等。可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改性用于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用品、体育器材、医疗器械、管件、建材等领域。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39071010项和第39071090项。其他产品如均聚聚甲醛和改性聚甲醛在这两个税收规则下不在调查产品范围内。

各公司的保证金比例如下:

韩国公司:

1.韩国工程塑料有限公司30.0%

(koreaengineeringplasticsco。有限公司)

2.科龙塑料有限公司6.1%

(kolonplastics,inc .)

3.其他韩国公司(分配者)30.4%

泰国的公司:

1.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23.7%

(thaipolyacetalcoco。有限公司)

2.其他泰国公司(分配者)34.9%

马来西亚的公司:

1.宝丽莱塑料(亚太)有限公司7.6%

(polyplasticsasiapacificsdn.bhd)

2.其他马来西亚公司(分配者)9.5%

三、收取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时,进口商应根据本初步裁定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按海关核定的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业部

2017年6月26日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2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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