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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严
8月31日,央行发布了今年第12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新的一年期以上(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一年期以上(不含)的同业存单可以继续存续至到期。
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中央银行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20号)第八条中的定期存单期限原则上设定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照同期上海同业拆借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期限原则上为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即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照同期上海同业拆放利率定价。”今年的第12号公告将于2017年9月1日生效。
央行进一步明确,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发行新的一年期以上(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发行的一年期以上(不含)的同业存单可以继续存续至到期。
中央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表示,中央银行的新规定有利于适当缩短同业存单的业务期限,促使同业存单回归其调节金融体系内资金余缺的本质属性,避免金融资源在金融体系内的长期循环,增加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一年内(含一年)发行浮动利率同业存单,并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定价,也有利于进一步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孙国峰表示,央行将继续引导和监督同业存单市场的规范发展,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稳定市场预期,相关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标题:今起新发行同业存单期限不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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