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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消息(实习记者陈婷婷)今天,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继去年底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后,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并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之前的意见,投资者自成为控股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
根据去年的征求意见稿,从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股股东在三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战略股东在两年内不得转让,财务股东在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次意见稿修改为:投资者自成为控股股东之日起五年内、自成为战略股东之日起三年内、自成为金融类二股东之日起两年内、自成为金融类一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
根据第二次意见稿,根据持股比例、资格条件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对保险公司股东进行细化,分为四类:
(1)财务一级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不到5%股份的股东。
(2)二级财务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15%以下股份的股东。
(3)战略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15%以上30%以下股份的股东。
(4)控股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3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和所持股份表决权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标题: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或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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