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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更有保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答问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们为什么要制定法规?

答: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其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普惠金融、促进金融中介,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管理不到位、商业行为不规范、无原则,甚至存在风险,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意愿有待加强。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批示,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中的作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制定这些规定不仅是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

让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更放心

问:条例如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和农民?

答:要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政策支持至关重要。《条例》立足中国国情,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主要包括:国家推动建立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机制,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保持低利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金投入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对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提高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的能力;纳入政府推动的融资性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性担保利率。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上述政策支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预期,对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意愿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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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门槛”是什么?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财务属性,需要严格监管。首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加强源头治理的需要。因此,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股东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为实缴货币资本;拟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如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此外,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例还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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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场退出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答:为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条例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市场退出要求,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的融资性担保责任的承担做出明确安排;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算过程由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融资性担保业务许可证,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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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是什么?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其中,日常监督管理是在地方一级进行的。根据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地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地方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中央层面主要负责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等。,这是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实施的。国务院成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起草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应对风险。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记者李万祥)

让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更放心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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