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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昨天发布了《扩大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等9个省市扩大水资源税费改革试点。
“我们将在河北省试点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有代表性的地区扩大试点,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住机遇,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财政部税务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调动试点省份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试点期间所有水资源税收将保留在当地,与河北省的试点政策形成鲜明对比。跨省水电站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参照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方式确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一次,9个省被选中扩大试点改革。其中,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地处华北,地下水超采严重,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分布在东、中、西部,水资源程度不同,取水类型多样,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有效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有利于丰富和完善水资源税制设计,为全面推进水资源税制积累经验和创造条件。
扩大试点项目是基于河北省水资源税的相关政策。从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看,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每立方米地表水0.1-1.6元,每立方米地下水0.2-4元,这并没有增加企业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用水负担。
《办法》明确了六种减免税情况:一是为了支持农业生产,在规定的范围内对农业生产实行免税;第二,为了鼓励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从污水处理中回收水是免税的;第三,为了支持国防建设,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可以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网络以外的其他方式获得用水,从而免税;第四,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或污染水资源,抽水蓄能发电是免税的;第五,考虑到特殊的生产工艺不消耗水资源,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密闭管道中回注,可免税;第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况。
标题:水资源税改扩至十省份 择机在全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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