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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p2p点对点贷款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2月8日发布了《小额信贷公司网络小额信贷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决定在一段时间内重点整治小额信贷公司网络小额信贷业务风险。根据《方案》,此次整治工作的目标是严格审批网上小额贷款资格,规范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上小额贷款的机构。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网上小额信贷的运行规则和监管机制,实现全面监管覆盖和有效风险防控。
调查并纠正11个关键领域
(一)严格管理审批权限。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部门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批准的机构,应重新审核其业务资格。经计划单列市批准的相关机构,由省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协商核实业务资格。
(2)重新审视网络小额信贷的业务资格。根据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的特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现行地方法规(如无地方监管制度,应尽快完成),主要检查对发起股东的业务资格、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据库和数字风险控制技术的要求是否严格合理,并验证获准业务资格的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3)股权管理。检查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良好的信用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通过深度监管,检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股份,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
(4)表内融资。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贷款业务。是否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合资金。检查股东借款整合的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
(五)资产证券化和其他融资。对于信贷资产转让和资产证券化融资,检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完备,公司信贷资产是否通过互联网、本地交易场所或线下谈判进行了出售、转让和变相转让,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交易使用的基础资产是否为合法合规的信贷资产。不允许直接或变相“现金贷款”、“校园贷款”和“以信贷资产转移和资产证券化名义整合的资金比例”按照《现金贷款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6)综合实际利率。借款人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收取的所有借款费用和贷款本金的比率,按综合实际利率计算,并折算成年化形式。检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行为或设定高逾期利息、付款及罚息。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提前向借款人充分、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七)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考察是否建立相对完善的网上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即充分考虑信用记录损失、长期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的可能影响,以及从借款人识别到贷款本息回收的全过程风险控制体系。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用途等是否全面评估并持续关注,认真确定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使用限额和还款方式。是否诱使借款人借入超出其承受能力的资金,并陷入债务陷阱。是否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的方式向自己或委托第三方收取贷款。
(八)贷款范围。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其监管机构批准的业务领域或业务范围之外发放贷款。是否发放无特定情景和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贷养贷”和“多渠道借款”。是否发放“校园贷款”和“首付贷款”。是否为股票、期货和其他投机业务发放贷款。
(9)业务合作。检查小额信贷公司是否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未取得相应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上小额信贷。是否与不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联合贷款,是否为不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资金。如果贷款业务是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的,信用审核、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是否外包,无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是否通过“出票人协议”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和背靠背承诺等变相信用增级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和费用。
(十)信息安全。调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建立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妥善保存客户数据和交易信息,保护客户隐私。是否以“大数据”的名义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
(十一)非法经营。检查是否有未经批准或不具备贷款资格的机构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或以其他名义支付款项,但本质是经营网络小额信贷业务。充分利用举报平台等渠道,及时发现网上小额贷款业务违法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在2018年1月底之前完成映射
根据《建议》,在深入调查阶段,将对本地区网络小额信贷的运行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并将于2018年1月底前向p2p点对点贷款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分类处置阶段,根据深入调查的结果、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风险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各类机构进行分类处置。这项工作将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对于整改机构:一是对已获得网络小额信贷业务资格的人员,经重新审核后发现不符合业务资格要求的,将撤销网络小额信贷业务资格。严禁此类机构在审批部门管辖的行政区域外开展贷款业务,机构将提出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将监督实施。二是对已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资格,经复审确认符合资格要求,但不符合专项整治要求及股权管理、综合资本、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贷款收取、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后,继续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其规范操作,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网络小额信贷业务资格,并依法处理。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要按照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进行查处。
取缔机构: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未经批准或无贷款资格经营网上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并责令其停止经营网上小额信贷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标题:网络小贷风险专项整治方案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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