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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行官方网站消息,今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银发[2017]296号通知,支持发布《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发[2017]242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首先,规范强调了业务资格的要求,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并按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业务。

支付机构为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当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证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证。

支付机构不得从事基于条形码技术的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

其次,规范重申了清算管理的要求。鉴于部分支付机构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直接关联以扩大商户,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关联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明确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间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格的清算机构办理跨行交易。

此外,法规要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条码生成和接受,加强商户管理和风险管理。

针对条码支付的技术风险,央行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加强条码安全保护,提高条码支付交易的安全强度,加强条码支付交易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加强客户端软件的安全管理。

根据规定,小微企业可以接受条码支付,但同一收单机构中所有拥有同一身份证的小微企业每天收取的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月收取的金额不超过10000元,接受基于借记卡的条码支付不受支付金额的限制。

标题:央行发布条码支付规范:须取得网络支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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